【风险提示】临时用地政策解读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和严格我市临时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市局权益利用科相关负责同志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临时用地?
答:临时用地指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问:哪些用地属于临时用地范围?
答: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问:临时用地由谁负责审批?
答:对市辖区范围外,且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位于市辖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以及位于县(市)但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问: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最多可达多少年?
答: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问: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如何办理?
答: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的,一般不超过两年,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问:制梁场、拌合站能否占用一般耕地?
答: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对这一政策作出调整,规定: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问: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临时用地复垦期限是多长?
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问: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
2.《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3.《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3〕1号)
5.《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6.《临时用地管理的最新规定及政策梳理》
7.《临时用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来源:自然资源课堂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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