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已审查终结!
福建省启农地热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农地热公司”)在大田县太华镇汤泉村开办鳗鱼养殖项目,该项目养殖用蓄水池西北侧按取水许可证批准设置的取水口在正常取水时,又擅自在蓄水池北侧用水泵从连接太华镇汤泉溪水渠处抽水至蓄水池。经现场核查,启农地热公司用于取水的水泵取水能力为20立方米/小时,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编号33水资源管理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裁量标准。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启农地热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是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擅自取水行为,清除新增取水设备。二是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启农地热公司在鳗鱼养殖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是诚信的缺失、侥幸的心理导致的。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形成震慑,进一步提高企业法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诚信对企业来说,就像是水对鱼那么重要,诚实做人,本分做事,是成就大事业的基础,古今中外,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企业家可能得逞于一时,但他们都不能长期辉煌。只有牢固建立在信用基础上、坚持诚信经营的企业才能长盛不衰,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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