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已审查终结!

日期:2024-03-14 15:09 来源:大田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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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田县合旺养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旺公司”)在大田县桃源镇兰玉村开办鳗鱼养殖项目,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于2023825日至2023911日对合旺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合旺公司截至2023821日下午1626分,累计取水量为20.0231万立方米,已超出大田县水利局许可的年取水量20万立方米的0.12%,上述行为构成了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之规定。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合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是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用水行为。二是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整改。 

  合旺公司在鳗鱼养殖项目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之规定,是诚信的缺失、侥幸的心理导致的。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对合旺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形成震慑,进一步提高企业法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诚信对企业来说,就像是水对鱼那么重要,诚实做人,本分做事,是成就大事业的基础。诚信是企业的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只有牢固建立在信用基础上、企业才能长盛不衰,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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