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侵犯著作权,罚!

日期:2024-03-22 10:10 来源:大田县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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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一起非法运营淘宝店铺出售车载音乐歌曲案件,案件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向客户提供百度网盘链接及提取码的形式出售车载音乐歌曲包等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万余元。2023年11月17日,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住宅进行现场勘验。结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当事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构成了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条例,给予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办理此案,目的就是响应国家积极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号召,打击非法出版物,做好著作权保护工作。告诫经营者利用网络平台销售非法出版物属于违法行为,不要心存侥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可越线、不可跨线,引导正规合法经营。

  下一步,县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将加强对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力度,实现线上、线下齐抓共管,为大田县文化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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