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无证销售香烟:非法经营

日期:2024-03-29 10:09 来源:大田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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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犯罪嫌疑人田某某2020年6月至10月间,违反国家规定,为转卖获利,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在大田县、永安市、沙县等地收购废品过程中,以每斤0.78元-4.5元不等的价格向烟农收购烤烟叶共计75769.2斤,收购价共计人民币87901.92元。后田某某将烤烟叶分两次销售给他人共计7343斤。田某某为谋取私利,未经有关部门允许,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不住金钱诱惑的某某,心存侥幸,妄图通过非法买卖香烟发家致富,最终被检察机关起诉,悔恨不已。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任何个人、集体、企业等都应该遵守国家各项管理规定,诚信经营,对群众健康负责,对社会诚信道德建设负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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