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说话不算话”怎么办?

日期:2024-05-06 10:00 来源:大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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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口头约定事后又拒绝承认该怎么妥善处理?近日,大田县上京司法所在调处一起山林土地纠纷时,就遇上了此类情况。 

  

案情回顾 

上京镇丰田村村民朱某显与朱某煌因林地交界不清引发纠纷,已发生多次争吵。2023年4月,村干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口头约定以古树为参照物重新划定林地界限。2024年3月,朱某显去砍竹子时,朱某煌认为对方已经越界并说出此前口头约定之事,朱某显拒不承认并继续砍竹子故而再次引发纠纷。 

3月13日,村干部找到司法所反映该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下村观察地形并了解详细情况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双方此前的口头约定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也存在约定不明确及无见证人等情况,对于双方后续遵循约定的执行带来一定困难。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经双方友好协商,邀请双方一致同意的见证人到场见证,重新划定以古树至朱某显鸡圈围栏一线为分界线,双方各自做好标识,并签订书面协议,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诚以立身,信以立德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人类进行社会交往的重要道德规范,在社会交往中待人诚恳,信守诺言,才能赢得彼此间的信任,社会活动才能正常有序开展,只有事事以“信”为重,才能赢来“信”满天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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