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公路建设项目未补办水土保持方案手续,已审结!
2024年5月30日,大田县水土保持工作站会同三明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对国道G534线大田文江镇至奇韬水泥厂段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G534公路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联合检查,发现大田县锦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田公司”)负责建设的G534线公路建设项目1号、2号、3号弃渣场未启用,擅自将4号弃渣场进行扩容,占地面积由原来的1.21hm2扩容至现在的9.06 h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7.85 hm2,该行为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大田县水利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锦田公司下达限期整改的通知,责令锦田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之前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截至2024年7月19日,锦田公司仍未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上述行为,锦田公司构成了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在责令补办手续的期限内补办手续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之规定,结合《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大田县水利局对锦田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锦田公司按水土保持要求整改,继续补办水土保持方案手续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二是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整。
锦田公司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在责令补办手续的期限内补办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之规定,大田县水利局对锦田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形成震慑,进一步提高企业法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企业如果不守信用,不讲信誉,践踏道德,就会造成内部人心涣散,外部恶名远扬,最终会导致企业失败。总之,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是企业久远发展之需,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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