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已处罚
2025年5月12日,大田县水利局水土保持工作站执法人员对大田县万森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大田县广平镇铭溪村的大田万森花卉种植及加工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检查,检查发现大田万森花卉种植及加工建设项目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季度上报县水利局。大田万森花卉种植及加工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临时措施未到位,水土流失现象严重。大田县水利局于2025年5月12日下达限期整改的通知,责令大田县万森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5月15日前将监测情况上报县水利局。截至2025年5月16日,合作社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提交监测情况。
上述行为,大田县万森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构成了项目建设期间逾期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事实。
根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批准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完工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批准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8项的有关规定,大田县水利局决定对大田县万森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合作社按水保方案要求继续整改加强管理,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二是处批准水土保持监测费用人民币6.73万元的0.15倍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零玖拾伍元(¥10095.00)。
评析:大田县水利局对大田县万森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予以行政处罚,形成震慑,进一步提高企业法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是企业久远发展之需,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大田县水利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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