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一案,已审查终结

日期:2025-09-25 08:25 来源:大田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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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72日,大田县水利局水土保持工作站执法人员会同大田县太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大田广平至安溪官桥高速公路三明段项目工程P1-3标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56月间,福建雄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泰公司”)承建的大田广平至安溪官桥高速公路三明段项目工程P1-3标段的张地隧道产生的废渣未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进行堆放,而是将废渣经车辆运输后倾倒至大田县太华镇群团村与魁城村交界处“楼梯岭”的山洼处,倾倒的废渣地采取部分的水土保持措施,在弃渣地底部设置简易盲沟和拦挡,废渣用土工布苫盖。经测量,雄泰公司违法倾倒废渣量为23669.82立方米。 

  据此,雄泰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之规定,结合《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项的有关规定,大田县水利局决定对雄泰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雄泰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倾倒废渣的行为,限期三个月内对违法倾倒的废渣进行清理并恢复治理;  

  2.对雄泰公司处以倾倒废渣每立方米13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7707.66元(23669.82立方米*13.00元)。  

  评析: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是企业久远发展之需。大田县水利局对雄泰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形成震慑,进一步提高企业法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大田县水利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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