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一案已审查终结
2025年8月27日,大田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 进行执法检查(勘察)。检查时华闽纸业公司正在生产,高位蓄水池除从正常计量设施取水外,另设一根管径为20厘米的白色PVC管从仙峰溪引水,补充至高位蓄水池供生产(未列入计量设施)、生活用水。华闽纸业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林凤枢全程陪同并对检查情况予以确认。同日,大田县水利局向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上述违法行为,华闽纸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参照《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第33号“水资源管理”中‘违法程度轻微’,对应裁量标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大田县水利局对华闽纸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是责令立即拆除非法取水管道,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评析:大田县水利局对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形成震慑,对违法取用水进行严厉处罚,进一步提高企业法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是企业久远发展之需,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大田县水利局
2026年3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