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乡人民政府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
(一)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批准服务信息 |
办事指南 |
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申报要求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实时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办理过程信息 |
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及时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3 |
咨询监督 |
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实时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4 |
批准结果信息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5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7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核准结果、核准时间、核准单位、核准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8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息 |
审批核准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2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标段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编号;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3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名称、标段(包)编号、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
4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业绩、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
5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 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
6 |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编号;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 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
7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编号;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
8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
9 |
政府采购信息 |
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 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及时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10 |
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
√ |
|
√ |
|
|
√ |
|
11 |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
√ |
|
√ |
|
|
√ |
|
12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
√ |
|
√ |
|
|
√ |
|
13 |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
√ |
|
√ |
|
|
√ |
|
14 |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
√ |
|
√ |
|
|
√ |
|
15 |
中标、成交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 1个工作日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
√ |
|
√ |
|
|
√ |
|
16 |
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
√ |
|
√ |
|
|
√ |
|
17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 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及时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
√ |
|
√ |
|
|
√ |
|
18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
√ |
|
√ |
|
|
√ |
|
19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价款支付期限要求、债权债务处置要求、交易保证金、需要受让方接受的条件;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
√ |
|
√ |
|
|
√ |
20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
√ |
|
√ |
|
|
√ |
|
21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挂牌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价款支付期限要求、债权债务处置要求、交易保证金、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需要受让方接受的条件等信息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转让底价高于 100万元、低于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
√ |
|
√ |
√ |
|
√ |
|
22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受让方名称、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
√ |
|
√ |
√ |
|
√ |
(三)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财务信息 |
财务信息 |
1.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招生管理 |
学校介绍 |
1.办学性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3 |
学生管理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 |
教师管理 |
教师职称评审 |
1.评审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教师 |
√ |
|
|
√ |
(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出生 |
出生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收养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3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 |
服现役注销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5 |
迁移登记 |
迁出、迁入登记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6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更正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7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性别变更、更正 |
1.受理部门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8 |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1.受理部门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9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0 |
居住证申领 |
1.受理部门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11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换、补领 |
1.受理部门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2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签注 |
1.受理部门 2.办理条件 3.办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办理时限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3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1.受理部门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4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1.受理部门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15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6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17 |
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领、换领、补领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18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五)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监督检查 |
1.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2.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
相关政策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 |
办事指南 |
1.办理事项 2.办理条件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间、地点 7.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5 |
审核信息 |
1.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6 |
审核信息 |
1.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8 |
办事指南 |
1.办理事项 2.办理条件 3.救助供养标准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间、地点 7.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9 |
审核信息 |
1.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2.终止供养名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10 |
审核信息 |
1.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2 |
办事指南 |
1.办理事项 2.办理条件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间、地点 7.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田政办〔2016〕85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13 |
审核审批信息 |
1.临时救助对象名单 2.救助金额 3.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田政办〔2016〕85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六)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1.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3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1.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运营补贴等)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 |
老年人补贴 |
1.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村公示栏 |
√ |
|
√ |
|
|
√ |
|
5 |
|
养老机构备案信息 |
1.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案数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6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信息 |
1.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名单及补贴金额 |
1.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7 |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
1.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 |
1.《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村公示栏 |
√ |
|
√ |
|
|
√ |
|
8 |
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1.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3 |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4 |
律师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5 |
公证 |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
审查(考核)意见 |
《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精准推送 |
|
申请人 |
√ |
|
|
√ |
6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服务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 |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精准推送 |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等 |
√ |
|
|
√ |
7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案件补贴审核发放表 |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精准推送 |
|
申请人 |
|
√ |
|
√ |
|
8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处理决定书 |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精准推送 |
|
申请人 |
|
√ |
|
√ |
|
9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10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11 |
基层法律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许可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精准推送 |
|
申请人 |
√ |
|
|
√ |
1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1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14 |
人民调解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
《人民调解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5 |
法律查询服务 |
法律法规和案例检索服务 |
法律法规库网址或链接;典型案例库网址或链接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xx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屏山乡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