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
特困人员认定是指对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缺乏生活保障和基本福利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人,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救助和支持。
概述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相关政策: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精神及相关规定。
申请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注:
①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相关补助、残疾人补贴不计入在内。
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船舶、房屋、地产、林木、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其中,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基本认定标准:
(一)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
(二)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
(三)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四)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并足以影响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享受待遇
认定为特困人员后,可享受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类型 |
生活费 |
护理费 |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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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分散 |
980元/人/月 |
170元/人/月 |
420元/人/月 |
1200元/人/月 |
特困集中 |
1180元/人/月 |
210元/人/月 |
840元/人/月 |
2000元/人/月 |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
申请说明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声明和承诺书);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①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②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材料内容明显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理由。
申请流程
相关事项
常见问题
政策文件
1、大田县民政局 大田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http://www.datian.gov.cn/zfxxgkzl/zfxxgkml/wmbsslxx/202206/t20220630_1802141.htm
2、《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PDF(详见附件)
具体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98-7220026
咨询地点:大田县雪山南路2号(县民政局低保站)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 : 00-12 : 00,下午15 : 00-18 : 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上午8 : 00-12 : 00,下午14 : 30-17 : 30(冬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