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大田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3-03-16 08:42 来源: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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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县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的规定,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结合我局法定权限、人员数量、技术装备以及监管企业的状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督促各级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的原则,严格实施源头管控。一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以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梳理安全生产执法事项清单,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推动重点工作落实。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断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三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为着力点,以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工作为抓手,严格执行执法“三项制度”,认真落实“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加强对市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市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措施落实落细,形成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局面。

  三、执法工作日测算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大田县应急管理局具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能股室的矿山安全监管股、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和综合执法大队共18人,纳入执法工作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15人,占在册在岗人数的83.3%,总法定工作日为3735个工作日,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个人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5-11=249个工作日。

  其中:1.全年总天数365日;

  2.双休日=52周×2天/周+1天=105天;

  3.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节等共计11天法定假日。

  (二)总法定工作日=249日/人×15人=3735个工作日。

  四、监督检查安排465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含行政处罚工作日),包括重点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工作日。

  全年计划对103家(次)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76家(次),占总检查企业73.8%,其中矿山40家(次),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7家(次),烟花爆竹1家,冶金等工贸企业28家,符合《编制办法》要求。一般监督检查27家,其中矿山13家,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4家,烟花爆竹1家,冶金等工贸企业9家。

  (一)监督检查对象

  (1)非煤矿山企业(225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53家(次),其中列入重点检查单位20家(详见附件2),每家检查两次,占检查单位数75.5%;抽查一般检查单位13家(次),占检查单位数24.5%。

  责任单位:矿山安全监管和地质灾害救援股。

  (2)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60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13家单位,其中列入重点检查单位8家(详见附件1),每家检查一次,占检查单位数61.5%;抽查一般生产经营企业5家(次),占检查单位数38.5%。

  责任单位: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3)工贸行业的企业(180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37家单位,其中列入重点检查单位28家(详见附件3),每家检查一次,占检查单位数75.7%;抽查工贸一般生产企业9家(次),占检查单位数24.3%。

  责任单位: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二)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下列生产经营单位:

  (1)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等高风险矿山企业。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4)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纳入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安排。

  (三)重点检查事项

  根据《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附件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工贸行业企业25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项检查重点的要求,确定重点检查事项。

  (四)一般检查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他执法工作安排1800个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即: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400个工作日)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主要包括: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特别是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等。安排40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矿山安全监管和地质灾害救援股、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执法大队。

  2.实施行政许可(240个工作日)

  (1)非煤矿山方面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安排12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矿山安全监管和地质灾害救援股。

  (2)危险化学品方面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使用许可、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安排110工作日。

  责任单位: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3)冶金等行业企业方面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计审查。安排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160个工作日)

  根据职责,开展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

  责任单位:局领导、矿山安全监管和地质灾害救援股、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执法大队。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140个工作日)

  隐患举报日常管理、举报件核查等其他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矿山安全监管和地质灾害救援股、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执法大队。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150个工作日)

  依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安排,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活动。

  责任单位:矿山安全监管和地质灾害救援股、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执法大队。

  6.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1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大队。

  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200个工作日)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以及应急管理系统和应急管理执法人员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矿山安全监管和地质灾害救援股、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执法大队。

  8.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5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局领导、综合执法大队。

  9.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44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矿山安全监管和地质灾害救援股、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执法大队。

  六、非执法工作安排1470个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机关值班安排730日;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安排270日;参加党群活动安排126日;病假、事假安排125日;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安排180日;其他日常工作安排39日。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计划要求,有效融合现有监管执法力量,厘清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在每季度末,对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小结,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如有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因特殊情况需对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分管局领导研究决定,并向局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落实“双随机”制度。对列入重点检查单位目录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对列入一般检查的,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

  (三)严格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前,应当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企业、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在监督检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执法数据录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报系统,并做好执法文书归档备查工作。

  (四)进一步提升监督检查水平。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应急能力。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敢于认真碰硬,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切实减少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以高质量执法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附件:1.2023年度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点检查单位

            2.2023年度非煤矿矿山尾矿库企业重点检查单位

            3.2023年度工贸行业企业重点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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