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茶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2-03-14 10:12 来源: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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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田政办〔2014〕10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田县茶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筹措的专项用于发展大田县茶产业的资金。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茶园、改植换种、新购置机械,“五新”技术推广试验示范。重点推广适制美人茶茶树品种,相对集中连片(5亩以上)新建、改植换种补助,测量验收费用等。“五新”技术推广试验示范,茶园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制茶机械按购置价30%补助。

  (二)茶产业发展科研或与科研单位合作经费。

  (三)大田美人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SC、“三品一标”认证等补助。SC、“三品一标”认证、续展补助,大田美人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大田美人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报、注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茶叶)标准化生产基地续报等费用。

  (四)国际茶日、开茶节、斗茶赛、参展、展示展销、带货直播品牌宣传等活动,广告牌维修更新。

  国际茶日、开茶节、斗茶赛等由我县组织开展的茶事活动,参加厦门98贸易洽谈会、林博会、茶博会、专场推介会等省内外茶叶博览会展示展销、场租、布展、茶企参展补助等,宣传广告牌制作、维修更新、大田美人茶宣传视频、推介课件制作、带货直播活动品牌宣传活动等费用、省内外大田美人茶门店补助、大田美人茶发展顾问有关费用。

  (五)大田美人茶文化创意园投入运营相关经费大田县茶叶协会、大田县茶叶学会、大田县海峡茶业交流协会相关活动经费及入驻企业店租补助。

  (六)全县茶艺培训、市、县茶艺大赛,茶艺展演。

  聘请知名茶艺专业老师团队开展茶艺培训、参与设计、指导县茶艺参赛人员在市、县茶艺比赛的筹备、排练等费用。省、市、县茶艺展演费用。

  (七)茶叶加工厂清洁化改造。

  大田美人茶集中加工区茶叶加工厂清洁化提升改造补助,每家茶企或合作社补助。

  (八)其它茶产业发展扶持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投入和使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茶产业发展,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等与使用范围无关的支出。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预拨或按进度拨款,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茶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县农业农村局、县茶业发展促进中心、各乡(镇)、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县茶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定。

  (二)负责其它茶产业发展扶持使用专项资金项目方案审核确定。

  (三)负责专项资金用途调整方案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牵头制定茶产业发展年度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具体实施项目;

  (二)负责做好项目审核、批复、实施、验收等工作,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县茶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四)根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按规定上报绩效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 县茶业发展促进中心职责:

  (一)起草茶产业发展年度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具体实施项目,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任务;

  (二)负责指导、组织好项目实施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农业农村局党组审批;

  (三)根据上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按规定上报绩效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职责:

  (一)做好新建茶园、改植换种动员等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并指导企业(农户)申报专项资金补助。

  (二)配合做好“五新”技术推广试验示范项目及茶叶清洁化改造等茶产业发展扶持项目指导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对象为注册地大田县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五条 申报新建茶园、改植换种、新购置机械补助的需于项目完成后次年9月30日前将项目验收申报表送达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表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组织。

  第十六条 申报“五新”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的需于当年年初申报,由县茶业发展促进中心报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通过并批复后实施,项目完成后需填写验收申请表,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表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组织。

  第十七条 茶产业发展科研项目需做好方案或与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经党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SC、“三品一标”认证、续证补助申报需填写申报表(相关授权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并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局,经审核后拔付。

  第十九条 大田美人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大田美人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报、注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茶叶)标准化生产基地续报等费用需制定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或茶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国际茶日、开茶节、斗茶赛、参展、展示展销、带货直播品牌宣传等活动,广告牌维修更新等项目制定方案后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或茶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店面补助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申报表报农业农村局,依据文化创意园入驻方案要求开展项目补助。

  第二十二条 全县茶艺培训、市、县茶艺大赛,茶艺展演项目需制定实施方案,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或茶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茶叶加工厂清洁化改造项目需于每年年初申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项目实施后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拨付。

  第二四条 其它茶产业发展扶持项目。项目需制定方案后,经茶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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