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2-04-06 10:15 来源: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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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加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田政办﹝2014﹞10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粮食生产与安全

  (二)特色农业发展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四)亚行贷款大田县农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项目

  (五)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六)全县住户调查样本工作

  (七)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

  (八)种子储备等种业相关项目

  (九)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十)数字农业

  (十一)品牌农业

  (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三)其他支持全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实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根据工作实际,在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十条  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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