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实施细则

日期:2023-12-29 16:07 来源: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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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我省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过渡期内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帮扶项目范围

  (一)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或补助形成的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帮扶车间、机器设备等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二)过渡期内,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老区发展、少数民族发展、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改革试验区等使用财政衔接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三)过渡期内,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对口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四)使用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二、精准联农带农对象

  (五)重点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进行带动帮扶,在此基础上,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发展。

  (六)倾斜支持农户中有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 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家庭以及其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七)注重带动宁夏等中西部省份脱贫人口在闽人员务工就业。

  三、择优确定经营主体

  (八)帮扶项目经营主体可以是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优先选择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经营主体承担帮扶项目运营,优先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支持就业帮扶车间。

  四、创新利益联结方式

  (九)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创新“企业+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农户”“就业帮扶车间+农户”等联结带动模式,推动经营主体采取就业务工、订单收购、承包租赁、收益分红、入股分红、提供服务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就业务工方式。指经营主体聘用农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支付劳动报酬。

  2.订单收购方式。指经营主体采取保底收购、订单定价收购等方式,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

  3.承包租赁方式。指农户将果园、茶园、土地、设施设备、

  生产工具等资产承包租赁给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获取收益。

  4.收益分红方式。指经营主体运营帮扶项目获得的收益,切块分红用于乡村公益性岗位、支持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发展生产。

  5.入股分红方式。指农户通过土地、生产设施等资产折价入股或直接资金入股项目,经营主体按合约进行分红。

  6.提供服务方式。指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种苗、化肥、农药、作业机械等生产物资支持,提供生产经营技术培训、产品开发、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提供代耕、代种、代管、代收、代售等生产社会化服务。

  五、规范联农带农要求

  (十)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经营性帮扶项目类型和帮扶资金投入规模,确定具体联农带农方式、标准和预期成效。原则上投入 100万元(含)以下的,要带动农户 3户及以上;100-300万元(含)的,要带动农户 5户及以上;300-500万元(含)的,要带动农户 8户及以上。项目联结带动农户年限不得低于 6个月,项目实施所在地有联农带农重点对象的,要优先带动。

  (十一)经营性帮扶项目在确定经营主体时,经营主体需按要求提出联农带农方案,明确联农带农的方式、标准。在开展运营活动后的 1个月内,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备案,书面提供带动农户清单,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利益联结方式、收入、联系方式等内容。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经营性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档案。

  (十二)使用财政衔接补助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应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进行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方式。

  (十三)过渡期内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

  到村到户,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到成员,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将集体收益优先用于联农带农重点对象。

  (十四)帮扶项目产生的村集体经济收益重点用于产业基础

  设施、乡村公益性岗位、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等。对家庭有劳动力的,杜绝简单发钱发物,防止“一股了之”“一发了之”和“泛福利化”。

  六、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各地要立足本地资源禀赋、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生产生活情况,超前谋划,每年策划生成一批经营性帮扶项目。

  (十六)加强项目入库审核。在按规定申报纳入项目库以及报送实施方案时,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核,没有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明确预期成效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审批实施。

  (十七)加强项目公示公开。严格执行有关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公示公告环节都必须将经营性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情况作为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十八)加强项目建设监督。各级帮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要把联农带农工作与项目建设管理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督,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动态跟踪掌握情况。省级乡村振兴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开展联农带农工作核查;市级每半年至少开展 1次联农带农工作核查。

  (十九)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各级帮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落实联农带农机制情况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和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测算分配省级以上财政衔接资金的重要因素。

  七、严格联农带农责任

  (二十)各级帮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经营性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管理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安排非到户类产业帮扶资金。

  (二十一)帮扶项目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增收。对不履行、不落实联农带农机制的项目经营主体,及时予以调整更换。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十二)各级帮扶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农带农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经营性帮扶项目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大先进典型的培育力度,打造形成一批联结机制健全、带动效果明显、可学可用的联农带农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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