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有关政策清单

日期:2022-08-16 10:13 来源: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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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相关部委出台的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项目一: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 

  人社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给予支持。

  (二)创业培训 

  ——政策项目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政策依据: 

  发改委等十九部委《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持续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优质培训机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政策项目三: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 

  人社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购买培训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对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三)税收优惠 

  ——政策项目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政策依据: 

  发改委等十九部委《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政策项目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税费减免。

  政策依据: 

  人社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

  (四)贷款贴息 

  ——政策项目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返乡留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予以贴息。 

  政策依据: 

  1.农业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实施方案》(农办产〔2020〕2号):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返乡留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予以贴息。 

  2.人力资源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二、省级出台的政策

  稳岗返还 

  ——政策项目一般返还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政策项目困难企业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均含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裁员度标准调整放宽)。

  政策依据: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2.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3号):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调整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的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调整为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政策项目九:当地经济部门认定对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2020年“两节”期间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9〕32号):对经当地有关经济部门认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对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

  ——政策项目十:疫情期间保持连续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在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加强用工保障。对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3.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3号):延长一次性稳就业奖补政策期限。对春节当月至疫情一级响应结束月,采取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政策项目十一: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对春节期间连续开工生产的有关企业提供稳岗支持。各地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三)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政策项目十二: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企业之间调剂用工)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最高提高到每人2000元。

  政策依据: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地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经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可提高到2000元/人。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加强用工保障。对为省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确认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

  3.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3号):着力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提供用工服务。为经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企业之间调剂用工)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最高提高到每人2000元。

  ——政策项目十三: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政策依据: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加强用工保障。对为省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确认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上述生产企业疫情期间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员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2.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3号):着力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提供用工服务。为经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企业之间调剂用工)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最高提高到每人2000元。对上述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四)政府购买服务 

  ——政策项目十四:鼓励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社会力量,通过本地挖掘、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方式,向各类生产企业提供劳动力资源。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3号):拓展购买用工服务。各地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阶段性用工服务。鼓励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社会力量,通过本地挖掘、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方式,向各类生产企业提供劳动力资源。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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