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田政行复〔2021〕6号

日期:2021-10-27 17:25 来源:大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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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魏*。

  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责改字〔2021〕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责改字〔2021〕1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程序违法。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然而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前,未告知申请人,也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径直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显然程序是违法的。

  二、申请人的土地来源合法,要求申请人拆除房屋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一)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乡村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批准手续”本案该宅基地位于*镇*村*号*,申请人拥有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且2020年下半年建房前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审批住宅地。*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相关部门到*号宅基地查勘。申办过程中工作人员以没有相关审批机构和没有材料为由迟迟未答复拖延了审批时间。因担心拖延过长时间,家里老人在高危房居住下的安全隐患。原为众房的老宅基地共有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且同座老宅基地共有人魏*栋也在建,于2020年12月份边等审批材料边开始建房。建房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经乡镇领导人审批盖章办理了新房的用电业务,且在建房期间无镇政府工作人员出面阻止或者书面告知不能建。审批被拖延直至2021年7月份申请人拿到审批材料后着手开始根据流程提交申办材料并配合相关部门填写盖章。显然申请人的建房是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完善相关批准手续,而非要求拆除申请人在*村唯一仅有的房屋。(二)根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乡村违法建筑拆除后当地户籍村民无房居住或者住房困难的,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到本案,建设的新房位于的*村*号的宅基地为申请人唯一仅有的宅基地。再加上申请人已有二十多年的精神病史,多年来通过坚持服药和家人的陪伴帮助下勉强维持正常生活,社会功能能力受损,工作和劳动能力差。申请人家里上有90多岁高龄的父亲魏*浩,父亲居住的位于*镇*村 *号的老房子因受地质灾害的影响,居住环境十分恶劣且存在安全隐患,但没地方住。拆除房屋后,申请人和其父亲作为村民在*村将无房居住。为此依照"一户一宅"以及法律规定也应当考虑申请人现实住房困难的情况。

  三、2021年建房临近完工时,卫星航拍拍到房子的部分宅基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划分为了基本农田,然后被申请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镇*村*处建设的新房。但事实是在此之前,此宅基地从未被告知或者公示何时以何理由被划分为基本农田。申请人是于2021年建房后才被告知宅基地被划分为基本农田显然这剥夺了村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享有知情权。且为完成划分任务,将宅基地划分为基本农田这是不合理的。对于申请人魏*在毫不知情情况下建房后被拍出唯一仅有的宅基地已部分被划分为基本农田,而判定此建筑物是否合法,不能够只是通过卫星航拍一个情况的了解,一个法律当中一个框框的规定来认定违建事实。其实现实当中也有很多的真实的情况,例如∶申请人因1992年整个村没有发证(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导致无法出示1992年土地证明的情况;申请人的父亲魏*浩因房屋地质灾害和新房面临拆除而无法得到安置的事实。所以这种直接“一刀切”认定申请人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的话,它其实违背了相关的法律以及政策的规定,因此申请人申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求被申请人撤销《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及更正申请人并非在未进行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建设住宅。要求当地的相关部门核实并确认将我们这个土地划为基本农田的这个行为违法或者要求相关部门将我们的土地性质进行纠正回宅基地,来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复印件各1份;2.《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1份;3.《建房协议书》复印件1份;4.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3张;5.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5张;6.农村宅基地证明复印件1份;7.其他有关材料1份。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所涉违建房屋事实客观存在。经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在大田县*镇*村*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的规定即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形下,擅自建设二层、砖混结构的;该违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经被申请人聘请专业人员实地测量共计163.09m²,而根据我县自然资源局出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表明,该违建房屋占用位于允许建设区32.46m²,却占用基本农田130.63m²,申请人的行为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35、37、62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航测图、现场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证。申请人在其申请书的陈述及提供的材料中,也表明申请人自身承认违法房屋并未经过被申请人批准。

  二、鉴于申请人所涉违建房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被申请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程序合法。答复人对申请人所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予以认真进行核实,最后经审批程序后依法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作出该行为均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事实上,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之前欲在上述地点申请建房时,被申请人及时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建站、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前来实地调查,因申请人拟申请建房的土地不符合规定,且涉及到大面积永久基本农田,当时已明确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不允许在此建房;之后,被申请人亦依法未批准申请人在此建房。

  四、申请人提出的其它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亦不能成立。1.根据被申请人出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以证明申请人违建房屋所占土地大部分处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因此根本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被申请人按法律规定,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同时申请人虽然提供了1952年的土地房产证及其与他人签订的建房协议书,但被申请人无法确认这些材料的准确性、合法性;即便是真实的,也不能据此认定申请人违建房屋所占土地行为是合法,这两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逻辑关系;即使申请人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但也应法律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更不能借此占用大面积的基本农田建设房屋。2.申请人违建房屋所占土地大部分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在我国已实施多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均将此划分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且相关部门将此登记造册,也正因为如此,在历次卫星航拍时,卫星航拍均准确地显示全国土地变化情况,包括此次申请人违建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的精确情形。实际上,申请人对此是知情的,且在申请人申请建房时,被申请人已再三告知申请人。同时,申请人认为其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宅基地而不属于基本农田,这不符合事实,且与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相悖。另外,申请人认为其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原属于宅基地而被划分为基本农田,其应当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与被申请人本次作出的行政具体行为无关。3.申请人以其身体状况、其父亲居住的房屋为危房等非法定理由,要求被申请人不予拆除或暂缓拆除其违建房屋,被申请人对此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为*镇*村*号房屋,申请人新建房屋小部分属*村*号宅基地,故新建房屋不是唯一住房。

  被申请人本次作出的行政具体行为的法律依据系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范,法律地位、效力均高于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因此申请人以此为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申请人在申请书陈述上述的理由,不仅与被申请人本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联,而且更不能成为申请人可以违建房屋的依据,毕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均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当然被申请人会充分考虑到被申请人实际情况,届时视情况对申请人作出妥善安排。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建房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处理程序合法,为此请县政府维持被申请人的该项决定。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依据:

  1.大田县*镇*村规划图;2.大田县*镇*村魏*违建房屋现场测量《技术报告》;3.《关于对顶风违建项目依法拆除的函》(田乱占耕地办〔2021〕12号);4.《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责改字〔2021〕1号);5.违法案件调查报告;6.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7.行政执法证;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法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大田县*镇*村96号村民,于2021年初在*村“坑兜”处建设一幢二层、砖混结构的住宅。2021年9月2日,大田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组织力量对*镇*村图斑号为350425103D2108P9001、350425103D2108P9002、350425103D2108P9003(注:申请人建设)3宗违法建筑于2021年10月26日前依法拆除复耕到位。2021年9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责改字〔2021〕1号),内容为:“经查,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处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镇*村*处建设的违法建筑物。若你到期后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我镇将依法组织对你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责改字〔2021〕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关于对顶风违建项目依法拆除的函》(田乱占耕地办〔2021〕12号);3.*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村);4.《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责改字〔2021〕1号);5.现场照片;6.行政执法证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该镇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但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均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确定的、最终的实际影响,是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之一。具体到本案,涉案《责令整改通知书》包含了认定违法建筑和责令限期拆除两项内容,当该行政行为作出后,已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了行政义务,其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即产生,具有终结性和独立的法律效果,故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

  《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根据以上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包含了认定违法建筑和责令限期拆除两项内容,应认定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前,未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未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建责改字〔2021〕1号《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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