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田政行复〔2021〕14号

日期:2022-03-17 17:00 来源:大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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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韦*。

  被申请人:*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网店(以下简称“*网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举报编号:1350425002021111489962870)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2月20日通知其补正。2022年1月4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于2021年11月23日对于举报编号1350425002021111489962870的案件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之全面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二、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重新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依法限期重新做出书面的具体行政答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因个人生活需要,从*网店开设在淘宝平台的名为“*小店”的网店中购买固定式吸顶灯灯具(30CM-24W-铝边)一件,使用后发现商品质量造假掺假不符合国家强制管理规定行为。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要求商家提供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以*网店不在登记住所经营,无法联系,托管公司已申请注销其工商登记为由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不予立案审批表和不予立案凭证,未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将无法取得联系的*网店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予以公示,违反法定程序以找不到人为由终止案件调查,未处罚*网店擅自变更实际经营地行为,均属未完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综上,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不予立案审批表和不予立案凭证是被申请人内部审批文件,无需向申请人提供。*网店不是企业,而是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网店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且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不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的举报答复符合客观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结论正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本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1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网店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举报内容为:本人因生活所需,在2021年10月20日在淘宝花费24元购买固定式吸顶灯灯具30CM-24W-铝边-1件,该销售公司营业执照公示信息为:*网店,该销售公司开设的店铺名称:*小店,使用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造假掺假不符合国家强制管理规定行为,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本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请求贵单位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涉案产品进行调查,并要求该公司依法对本次购买的产品提供依据固定式灯具/吸顶式、LED驱动电源的相关检测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用。

  被申请人收悉上述举报后,于2021年11月15日指派执法人员到*网店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大田县均溪镇河滨东路168-1号进行现场核查,查明:*网店为平台内经营者,是由大田县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际公司”)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的经营场所无经营行为,经营者:*,户籍地在河南省濮阳市,联系电话:*。

  2021年11月23日,海际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注销*网店工商登记。同日,被申请人核准注销*网店工商登记。

  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以上情况,以“被举报人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是挂靠在大田县均溪镇河滨东路168-1号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42616号,属我局辖区,但实际经营地不在登记住所经营,违法所在地难以确认;执法人员多次致电被举报人注册所预留的电话,均无法联系上被举报人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根据托管协议将其取消托管,已函告我局,并已向我局办理注销登记。”为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办理情况予以反馈,告知了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申请人购物收货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手机号实名制查询结果、案涉灯具淘宝详情页、案涉灯具订单和物流详情页、案涉灯具在淘宝网公示的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案涉灯具照片、旺旺聊天记录、案涉灯具快递面单、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信息、12315平台投诉举报详情信息页、消费者举报书、案件来源登记表、编号为1350425002021111489962870的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海际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于*网店12315举报的情况说明》、《住所托管与商务代理服务协议书》、不予立案审批表、执法人员执法证、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四)经营场所。”第十条规定:“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市监〔2018〕59号)第五条规定:“以实体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按照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以实体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在平台内开展电子商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即为实际经营地,注册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类个体工商户的举报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中,*网店是以实体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在平台内开展电子商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作为*网店注册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网店案件具有管辖权,但被申请人以其无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未履行对*网店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立案查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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