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田政行复〔2022〕5号

日期:2022-11-25 11:33 来源:大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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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严*欣。

被申请人:*所。

第三人:严*方。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1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1.施暴者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身体多处创伤,3.非法入室殴打他人,还强行拖拽二次行凶。4.身为党员,知法犯法,目无党纪,欺凌霸弱,有违党的纲领。5.不顾受害人身边带有幼童,强行施暴,给幼小心灵带来极大的创伤。6.施暴者态度恶劣,当日还振振有词,从无悔意,未向当事人道歉,还以各种理由狡辩。有视频为证,住院治疗为凭,仅仅以不予认定就从轻处罚,罚金500元。望判予拘留,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认为其房子墙体开裂系申请人的房子靠太近挤压造成,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2022年2月12日,第三人因此事殴打申请人,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田公鉴〔2022〕56号):对申请人的损伤不予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第三人双方系邻里关系,第三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不大,综合全案评判,符合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1、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十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2、福建省公安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细化标准》一、共同情节(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2.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二、具体情节:(十五)【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轻”:3.行为人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3、三明市公安局《三明市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十九(一)4.虽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被申请人决定对第三人作出罚款500元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大田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1、由于申请人严*欣建房子时侵占并压了我房子石头砌的地基,造成现在我房子与申请人房子隔壁的墙体出现断裂和底层下雨时墙壁渗水,因这事双方发生争执,我找他说这个事,申请人不但不承认,反而很凶说自己耳聋听不到,并大声骂我,才导致发生这个事情,并非像申请人所说的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2、申请人所说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身体多处创伤与事实不符。我只打他的头左侧(派出所办案民警看视频说是左耳),视频可以看到第一下我是用手指轻轻往他头的左侧碰一下,另外打两拳用力也不大,他头的左侧、左耳没肿,也没青,他到县医院住院时也有入院查体和专科查体,注明耳廓无畸形,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乳突无压痛,左耳听力较右耳差。他身体的其他部位我都没碰,也没打,哪来造成身体多处创伤呢?申请人到县医院等地住院治疗的主要病情与我的殴打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3、申请人严*欣跑进他家客厅要拿凳子砸我,我才会跑进他家按住凳子不让他拿,又怕他再拿别的东西来砸我,于是就把他拉出来,往我家方向马路走,是想叫他看看我家房子墙体断裂和渗水的情况,并不是像申请人所说的强行拖拽二次行凶。4、事情发生后,我也知道自己也有错,也后悔了,在派出所当天晚上就要赔他医药费,但申请人不接受。5月份,派出所组织双方协调了一次,我也主动向他承认错误并道了歉,由于申请人要求高昂的赔偿费,最终协调未果。

经审理查明:

2022年2月12日,申请人报警称被第三人打伤,接到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指派2名民警开展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本案。2月22日,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3月12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30日。5月份,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调解未果。5月9日,大田县均溪镇后华村委会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严*方与严*欣发生矛盾的情况说明》,内容是:第三人认为申请人建房行为导致第三人房屋墙体开裂,为此双方存在纠纷。5月23日,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田公鉴〔2022〕56号),鉴定意见:“严*欣的损伤不予评定”。6月29日,被申请人告知第三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第三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办案系统查询,未查询到严*方存在违法犯罪经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报告、延长办案期限告知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严*方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户籍证明、鉴定书(田公鉴〔2022〕56号)、鉴定意见告知书、《关于严*方与严*欣发生矛盾的情况说明》、第三人严*方询问笔录和告知书、申请人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罚款500元以下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作为被侵害人,与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有利害关系,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主体适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人殴打申请人,有第三人询问笔录、申请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因申请人与第三人邻里纠纷引起,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损伤不予评定,第三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不大,案情轻微,被申请人适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第一部分第十一点“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和福建省公安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细化标准》(闽公综〔2011〕825号)第二部分“具体情节”第(十五)点“第四十三条……【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轻’:3.行为人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第三人处以500元罚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内容并无不当。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不具备加害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肆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情节,申请人关于第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处警、受理案件、传唤、询问、取证、鉴定、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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