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田政行复〔2023〕4号

日期:2023-06-02 09:11 来源:大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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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大田县*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举报编号:1350425002023021466597365)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2月27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3年3月8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回对申请人举报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2.追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在淘宝商城“恒源丶小铺”(该店铺营业执照是大田县*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护肤山茶油,到货后发现,包装简陋,无任何有用的信息标识,使用后皮肤红肿刺痛,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无法查询到该产品信息,违规上市销售,该行为明显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而未备案仍然上市销售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发现该问题后,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了“大田县*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售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核查,该经营者的淘宝网店中暂未发现所述产品,故不予立案。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部门却没有第一时间查处,反而告知没有发现涉案产品,我收到的产品,购买的记录,产品的证明都在。请求贵府核查其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请本机关依法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的举报答复符合客观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结论正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本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大田县*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为:本人在淘宝“恒源丶小铺”购买的护肤山茶油,收到产品后,发现该品包装简陋,无任何标识,经查未按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就上市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且虚假宣传拿食品当做化妆品使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申请人收悉该举报后,于2023年2月14日进行了案件登记,于2月16日到大田县*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大田县均溪镇湖山路四巷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同日,对大田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显示,被举报人自2022年12月开始销售涉案山茶油,至检查时该产品已下架。

  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办理情况予以反馈,告知了处理结果,告知内容为:“经查,该经营者的淘宝网店中暂未发现所述产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该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交易记录和邮寄单、涉案商品外包装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举报材料附件、案件来源登记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产品后台信息截图、涉案订单信息截图、涉案网店销售界面截图、涉案山茶油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反馈单、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等。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其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该经营者的淘宝网店中暂未发现所述产品”,与被申请人查明的被举报人确有销售涉案山茶油,后下架涉案产品这一事实不相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即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三、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任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大田县*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违法行为(举报编号:1350425002023021466597365)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大田县*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违法行为(举报编号:1350425002023021466597365)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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