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田政行复〔2023〕12号

日期:2023-06-02 09:26 来源:大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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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饶*。

  被申请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大田县*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投诉举报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投诉举报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是否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中,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订单信息”截图和“账单详情”截图未能体现购买人信息,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是涉案物品的购买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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