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办法(试行)

日期:2021-09-30 14:01 来源:大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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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立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司法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承办本辖区内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下列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人数提供副本。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五)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具体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律师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对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初步审查:

  (一)是否有明确的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六)是否属于本区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七)人民法院是否已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审查后,提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处理意见,逐级报县司法局领导予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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