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田政行复〔2023〕1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00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局作出的大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00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具备合法性。在烟花爆竹经营的过程中,因部分尚未出售的烟花(6件),无法退还给供货商,申请人将其存放在楼梯间,上述行为不具备违法性(法无禁止)。可见被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且超越职权(上述行为的行政管辖权系应急局),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作出大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00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经过受案调查,查明申请人未经许可,私自将烟花爆竹储存在大田县*镇*路79号-1店铺和79号一楼过道楼梯间的仓库,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因申请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减轻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三日,收缴非法储存的6箱鞭炮。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003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三、烟花爆竹属于爆炸性物质,系危险物质的其中一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申请人以大田县*公司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地址系大田县*镇*路4-5号,有效期: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查获申请人储存烟花爆竹的地址在大田县*镇*路79号-1店铺和79号一楼过道楼梯间的仓库,时间是2022年10月5日,该址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该地点楼上为居民住宅,隔壁及附近均为其他商铺、居民区、街道。申请人将烟花爆竹这一危险物质储存在该地点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允许。因此,申请人认为其行为不具备违法性(法无禁止)的复议申请理由无法律依据。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地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并无罚则,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进行规制。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对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并未超越权限。因此,请求大田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1日,申请人以大田县*公司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闽)LS〔2022〕015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5729771833,单位地址:大田县*镇*路4-5号,许可类型:临时,经营方式:专柜,有效期: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3月7日。后申请人向大田县供销社日杂公司购进烟花爆竹进行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尚有部分烟花爆竹未售完,申请人将剩余的烟花爆竹储存在其家中。2022年8月份,申请人叫儿子陈*将剩余在家的烟花爆竹搬运到大田县*镇*路79-1号店铺和79号一楼过道楼梯间的仓库储放。2022年10月5日8时许,大田县*镇*路79号发生火灾,申请人存放在大田县*镇*路79-1号店铺内零散的烟花爆竹,在火灾中已全部烧毁;申请人存放在大田县*镇*路79号一楼过道楼梯间仓库的6箱共计18万响鞭炮(每串500响的鞭炮5箱,每箱60串;每串1000响的鞭炮1箱,每箱30串),被被申请人查获。大田县*镇*路79号房屋一层是店面,二层以上是居民住宅楼,周边是其他商铺、居民区和街道。
2022年10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火情警报后开展处警、现场勘验。同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对涉案的6箱18万响鞭炮进行扣押,向申请人送达《证据保全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10月31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30日。11月19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其血压高、血糖高、年纪大、系自动投案,请求被申请人免予处罚等陈述申辩意见。11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大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00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三日,收缴其非法储存的鞭炮6件(箱)。11月27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2年10月5日发生火灾时,申请人经营的位于大田县*镇*路79号一层的大田县*公司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户籍证明、申请人、陈*、郭小贞、吴日暖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闽)LS〔2022〕01568}、营业执照、调取证据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视频、警官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中存在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查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款规定:“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品,是爆炸性危险物质中的一类。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者实施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监管机关对其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等均作出了严格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经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办理的(闽)LS〔2022〕01568《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地址系大田县*镇*路4-5号,有效期: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10月5日时,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被申请人查获申请人储存烟花爆竹的地址在大田县*镇*路79号-1店铺和79号一楼过道楼梯间的仓库,申请人也未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内储存烟花爆竹,且储存地点楼上为居民住宅,周边是其他商铺、居民区和街道,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行为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认定申请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超越职权的主张以及其行为不具备违法性(法无禁止)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接处警、受理案件、传唤、询问、取证、扣押涉案物品、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人减轻处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收缴申请人非法储存的鞭炮6箱,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00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00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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