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田政行复〔2023〕15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大田县*水果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虚构商品产地(举报编号:1350425002023060828707249)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收到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7月4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3年7月13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做出的关于编号1350425002023060828707249案件不立案反馈决定;重新对该举报内容作出回复,依法调查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本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实名举报,举报2023年5月12日在大田县*水果店美团外卖店中购买的智利进口车厘子一事中,商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虚构商品产地,进行不正当获利。被申请人2023年6月26日回复:经查,该经营者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其网店中未见举报件所述的不规范广告词,经询问经营者,其已将不规范的广告词删除。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不合规广告用语的行为进行教育,督促其规范经营。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该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处理。此回复部分内容本人不予认可。本回复中已认定商家使用不合规广告用语,案件中商家利用美团外卖平台对国产车厘子进行产地虚假“包装”,给国产车厘子穿上“洋外衣”,售价高达330元/kg,明显是利用虚假广告手段进行不正当获利。被申请人所引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并不适合本案,是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且商家没有消除违法的负面后果,使用法条不当。执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法规,包庇商家,行政不作为,管辖区内商户没有做到应尽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玩忽职守,不作为,涉嫌严重程序不合格。食品安全大于天,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行政程序合法,作出的处理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大田县*水果店的调查处理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本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支付330.01元购买了大田县*水果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的“*先生(福田店)”销售的“智利车厘子500g”1件,内含车厘子2份,每份500g,合计1kg。
2023年6月8日,申请人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大田县*水果店存在其他广告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为:“美团外卖购买店家的进口车厘子,商家商品信息明确标注进口,产地:智利。我花费330元购买2斤,收到货后感觉商品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商家提供我购买商品当批次的进口商品报关单和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商家表示:无法提供,是商品上架时“疏忽”没有修改产地,我购买的商品是国产。举报:店家拿着国产车厘子冒充进口车厘子,给国产车厘子穿上虚假的洋外衣,利用美团外卖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进行不正当获利。商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2项,虚构商品产地(把本应是产地中国的车厘子虚构成产地国外),发布虚假广告。请求贵局秉公执法,营造一个诚实守信购买环境!”
被申请人收悉该举报后,于2023年6月8日进行了案件登记。6月13日,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到大田县*水果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15日,被申请人对大田县*水果店的负责人周和步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大田县*水果店的进货凭证、“*先生(福田店)”的销售网页信息和销售明细信息,查明:1、大田县*水果店系从事水果销售的一般商业经营者,主要以实体店经营为主,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先生(福田店)”;2、“*先生(福田店)”共售出商品信息标注“智利车厘子,进口,产地:智利”等字眼的国产车厘子1件,共1kg;3、大田县*水果店已及时纠正网店中不规范商品宣传字眼,现审阅“*先生(福田店)”所售的商品销售页面,无申请人所述商品信息标注“智利车厘子,进口,产地:智利”等字眼的在售商品;4、大田县*水果店销售的车厘子从大田县南祥水果店购进,能提供相关凭证,来源渠道清楚。6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以第三人曾有违规行为,其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第三人不予立案调查。6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办理情况予以反馈,告知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订单详情截图、交易详情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申请人身份证;被申请人提供的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举报材料附件、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大田县*水果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周和步身份证、大田县南祥水果店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商品详情页截图、*先生(福田店)商品经营周报、店面出租合同、转让协议、大田县*水果店拒绝调解的书面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反馈单、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等。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大田县*水果店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大田县,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进行案件登记,于6月13日和6月15日进行案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于6月20日决定不予立案,于6月26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职权的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因此,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本案中,大田县*水果店将国产车厘子的商品名称标示为“智利车厘子500g”,商品信息标示为“进口”、“产地:智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查明大田县*水果店已主动改正,将商品信息作了更正,且商品销量少,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该行为属于法定的应当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督促其规范经营。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大田县*水果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虚构商品产地(举报编号:1350425002023060828707249)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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