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田政行复〔2023〕22号

日期:2023-10-17 16:47 来源:大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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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局。

  申请人对*局作出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田人社监告字〔2023〕第02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根据该条规定,行政复议的对象应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的过程性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法律效果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吸收和覆盖,因此,行政处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故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可以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局作出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田人社监告字〔2023〕第02号)系行政处罚前的事先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中首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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