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田政行复〔2023〕29号

日期:2024-04-22 16:58 来源:大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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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答复(编号:1350425002023********4736)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1月22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3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限期内重作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大田县*商行(编号:1350425002023102693744736)案作出的回复,理由是:被申请人称“综合分析,不排除你是假借投诉之名、意图非法牟利恶意索赔的职业索赔人”,是被申请人的主观判断,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全国12315的投诉举报次数,国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申请人的诉求内容为“抖音买的茶叶有两包是三无产品,诉求,退货退款,赔偿1500元。”并没有标明依据哪条法律申请赔偿,被申请人表示申请人超出法律限额的赔偿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的主观认定无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认为其只对实名举报件负有告知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既然已经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处理,那么应当认可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的行为,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系列材料举证证明实名投诉举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恶意给消费者增加维权困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严重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遂成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核查处理职责,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过程中已依法履职尽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本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编号:1350425002023102693744736)大田县*商行(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投诉内容为:“抖音买的茶叶有两包是三无产品,诉求,退货退款,赔偿1500元”,诉求内容是:“退货,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收悉上述投诉件后,于2023年10月26日对被投诉人涉嫌出售三无产品的问题线索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并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2023年10月31日,针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2023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经营者林*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林*向被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1份,证明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系林*采购茶农自行种植加工的毛茶,经自行雇人分拣、包装后在抖音平台出售,是初级农产品,非预包装食品。林*以申请人投诉的两包茶叶是赠品为由,拒绝调解。

  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以被投诉人销售的茶叶系其经营者采购茶农自行种植加工的毛茶,经自行雇人分拣、包装的,是食用农产品,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该食用农产品需包装后打印完整标签后方可销售,故被投诉人不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答复,内容为:“你通过福建市场监管举报平台提交的投诉单我局已收悉,并已按程序交由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关于投诉事项,由于商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决定终止调解。此外,根据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查询的信息显示,自平台开通以来,你至今共投诉135次,举报5次。此举违背生活常理,同时结合你向当事人提出超出法律限额的赔偿诉求,综合分析,不排除你是假借投诉之名、意图非法牟利恶意索赔的职业索赔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只对实名举报件负有告知的义务。如你需要我局向你告知你投诉件涉及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请你补正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的照片截图(截图须注明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制作人和制作时间),以证实你为实名举报。否则我局对你诉求件涉及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将不予告知。现请你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挂号邮寄至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凤山西路83号城关市场监管所指导员(收),邮编366100。”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交易记录和邮寄单、涉案商品外包装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投诉材料附件、案件来源登记表、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林*微信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反馈单、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实际经营地在我县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进行受理,被投诉人于2023年11月6日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投诉事项处理的程序规定,已依法完全履行了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投诉件后,对被投诉人涉嫌出售三无产品的问题线索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并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于2023年11月2日指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处开展现场检查,于2023年11月6日再次指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的经营者林*进行询问,调取证据证明涉案茶叶系被投诉人经营者采购茶农自行种植加工的毛茶,经自行雇人分拣、包装的食用农产品,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涉嫌销售三无产品问题的处理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为:“抖音买的茶叶有两包是三无产品,诉求,退货退款,赔偿1500元”,诉求内容是:“退货,赔偿损失”,由此可见,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事项仅包含投诉内容,不包含举报内容,因此,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告知违法线索的处理结果。另,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要求申请人补正身份信息,内容并无不当,且是一种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具有可复议性。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投诉案件(编号:1350425002023102693744736)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投诉案件(编号:1350425002023102693744736)作出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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