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田政行复〔2023〕30号

日期:2024-04-22 17:00 来源:大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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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其举报的大田县加宝商铺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以上规定,举报人就举报处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与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书显示其复议目的是意图对被举报人加重处罚,而这种作成对被举报人负担的请求权需要依赖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但相关的食品法律、法规仅规定公民对食品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并未规定举报人有作成或加重对第三人处罚的请求权。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回复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杨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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