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田政行复〔2024〕1号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其举报的大田县加宝商铺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0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同一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争议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2月3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其举报的大田县加宝商铺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作出田政行复〔2023〕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其回复不具有利害关系,故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将田政行复〔2023〕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签收该决定书,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机关经审查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发现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2023年12月3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致,即本案系同一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重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杨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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