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住建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日期:2026-04-08 17: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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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年版)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1 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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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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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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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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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

1.《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消函〔2025〕5号)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燃气生产、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并可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等燃气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监督检查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四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闽建〔2025〕17号)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市场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组织开展建筑市场“双随机”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四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3〕6号)

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的通知》(闽建〔2018〕5号)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5.《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

重点监督检查。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六条第三款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7.《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闽建〔2023〕12号)

第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防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8.《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的通知》(闽建〔2018〕5号)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的监督检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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