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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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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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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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规章、管理、变更和涉外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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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宗教出版物及印刷品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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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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