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田市监处罚〔2026〕37号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田市监处罚〔2026〕37号
当事人:“大田县鑫宇矿业有限公司”等113家企业(名单附后)
2025年7月10日,我局经企业登记监管系统监测发现“大田县鑫宇矿业有限公司”等113家企业未公示2024、2025年度报告信息,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发函至县税务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查相关企业情况,并于2026年1月20日在政府网发布督促公告,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另,我局还进行了邮寄督促等核查措施,结果均未获得有效回应。上述113家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行为。2026年4月1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大田县鑫宇矿业有限公司”等113家企业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也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申报、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且在本局公告督促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上述113家企业仍未做出积极行为。此外,据大田县税务局、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查信息反馈,上述113家企业也已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社保基金或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年报情况表各一份,证明“大田县鑫宇矿业有限公司”等113家企业未公示2024、2025年度报告信息;
2.实地核查记录表各1份,证明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3.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企业情况的函2份,证明核查企业缴纳税收、社保有关情况的事实;
4.大田县税务局、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企业核查情况表各1份,证明企业未缴纳税收、社保的事实情况。
5.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大田县鑫宇矿业有限公司等141家企业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证明督促企业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6.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清单1份,证明我局的督促核查事实。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等113家企业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田市监执听告字〔2026〕8号),当事人等113家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等113家企业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等113家企业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向大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大田县司法局,地址:大田县均溪镇南山路253号司法大楼五层法制科,联系电话:0598-7990013。
附:113家企业名称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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