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大田县原物资公司和农机公司 片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11-08 23:4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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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政办〔2016〕145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大田县原物资公司和农机公司

片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均溪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味,本着维护大田县原物资公司和农机公司片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现状和大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及各方主体

(一)房屋征收项目:大田县原物资公司和农机公司片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主体:大田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被 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实施单位:大田县原物资公司和农机公司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二、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原物资公司和农机公司片区,东至宝山路、南至原一建公司、西至住建局、北至县医药公司,具体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当事人与实施单位

大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为征收人;征收人可依法委托大田县原物资公司和农机公司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等单位组织实施本项目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被征收人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由指挥部、县国投公司、农机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城区办等按属地和单位管理原则,在各自管辖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内各被搬迁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中,征收人应及时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组织签订土地和房屋征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二)征收补偿依据

1.被征收人的建筑物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依据;若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测绘机构进行实地的测量结果为准,并由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2.未经审批的占地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3.企业的土地及特殊建(构)筑物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三)货币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含二次装修和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评估,该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

2.住宅搬迁费: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每套2000元(含二次搬迁)。

3.住宅临时安置费: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月发放。

4.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费实行一次性包干补助2000元,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四)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就近迁高、征一补一”的原则予以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是指:根据建设需要在红线范围内统一规划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并规划设计统一选定安置户型。“征一补一”的原则是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同等性质(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测定;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增减不再单独核算补偿。

2.用于调换的住房户型,由开发商按规划和土地出让招拍挂方案统一设计。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按等面积调换后,超出原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按1500元价格计算;超出原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按2000元价格计算;超出原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超出部分的购房款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开发商缴纳。

安置房不选择增加20平方米的,按开盘价给予被征收人20平方米的购房价款补差(该项目安置房同楼层20平方米的商品房预售价款扣去35000元)。

被征收人的房屋原为店面(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的,按沿街原有方位和序位等面积调换,或按统一设计的沿街一层内店面等面积调换;产权调换时,店面面积若有少量增减,则按市场价补差。

3.被征收房屋(含店面)的二次装修残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的房屋原为店面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开发商交回之日止期间的租金损失按搬迁之日同地段市场价计算补偿。店面承租方的损失(含装修残值、搬迁费用和其他损失)由被征收店面业主(出租方)自行处理。

4.住宅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自行搬迁,由征收人按被征收的房屋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即8元/平方米·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月发放,过渡期限至开发商可交房后6个月时间为止。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每半年发放一次,不足半年的一次性发放。

5.住宅搬迁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每户2000元(含二次搬迁)

6.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移机及开户补偿:对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费实行一次性包干补助2000元,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7.被征收人房屋楼层选择实行抽签方式选房,安置房在5层及5层以上楼层抽签选定,楼层差价调节和抽签的具体办法另定。

8.对于被征收人选定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人在提供完整的相关合法手续后由开发商统一办理,办证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商各自承担。

(五)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按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指挥部另行研究决定。

五、征收补偿争议处理办法

(一)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

1.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有各种优惠奖励。

2.被征收户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依法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临时安置期限暂定为36个月(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若提前回迁安置的,以实际临时安置时间计算;若超过回迁安置期限的,征收部门每月按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被征收人。

4.本方案仅适用于大田县原物资公司和农机公司片区改造征收范围,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5.本方案由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6.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3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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