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田县石牌高速路口至老厝村部片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日期:2017-06-06 17:55 来源:大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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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田县石牌高速路口至老厝村部片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已作出《关于实施大田县石牌高速路口至老厝村部片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决定》(田政文〔2017〕5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石牌镇老厝村温泉路东面的石牌高速路口至老厝村部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大田县石牌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明市日越新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办公地址:石牌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楼二楼,电话7235323。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签约的起止时间及签约的各时间段划分,以征收人通告的为准。具体签约事宜由三明市日越新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实施房屋征收期间,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征收范围的房屋或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买卖、抵押、赠予等方式处置房屋产权。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田县石牌高速路口至老厝村部片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决定》(田政文〔2017〕55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大田县石牌高速路口至老厝村部片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大田县石牌高速路口至老厝村部片区改造

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大田县石牌高速路口至老厝村部片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收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石牌高速路口至老厝村部片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为:大田县石牌镇老厝村温泉路东面的石牌高速路口至老厝村部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当事人

大田县石牌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石牌镇人民政府为征收人。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人应按照本方案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安置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完成搬迁和拆除旧房。

三、征收补偿与安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在依法依规做好征迁工作的前提下,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三方利益,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征收工作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公开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公开征收补偿标准、公开被征收实物认定情况、公开征收补偿安置结果,自觉接受职能部门、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宅基地置换安置的,由征收人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配套基础设施,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套房安置的,由征收人统一规划安排、统一组织实施。

(四)宅基地配置原则

1.“征一补一”原则: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占地面积给予等面积配置宅基地。

2.“一户一宅”原则:被征收人是户籍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内农业户的,在该行政村内另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再给予配置宅基地,对其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

(五)分户原则

对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体现的产权人,原则上按户籍登记的户数进行确定,但多户、多子女的家庭同住一幢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在被征收前已成婚未分户或已达法定婚龄未婚的(女儿外嫁户口在产权户内的除外),经征收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不能单独立户,应与其子女并户,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

四、安置对象

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的被征收人。

五、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认定和房屋成新系数、修缮程度评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为依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并经有权机关核实认定的为依据。

(二)房屋的层高、成新、修缮系数评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1.房屋层高在2.2m(含2.2m)以上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层高不规则的木、砖木等结构房屋,其楼板、四壁、门窗装修完整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建筑面积:楼层层高(楼板面至屋面板底与外墙接触的最低点)在2m(含2m)以上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m以下1.2m以上(含1.2m)按75%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1.2m以下至0.8m(含0.8m)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低于0.8m的不计建筑面积。

2.房屋成新率按房屋使用年限区分,不论何种房屋结构(等级),其成新评定不低于8.5成。

1)竣工投用(入住)期在2001年1月1日至今的,定10成新;

2)竣工投用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定9.3成新;

3)竣工投用期在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定8.5成新。

(三)房屋修缮程度系数按以下标准执行(按房屋成新评定后的补偿单价计算)

1.整座房屋修缮完好的,按100%计算;

2.房屋内外墙未粉刷的各扣3%(按未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3.楼板未铺的扣6%(按未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4.四壁未装修的每缺一壁按未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扣4%。

5.门、窗未安装的每缺一个扣50元。

六、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根据被征收人意愿,采取货币补偿、套房安置和宅基地置换安置等三种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套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占地面积按1500元/m2补偿。

2.持有合法手续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和埕地按300元/m2补偿。

3.空闲地按水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被征收房屋(不含“一层营业用房”)、附属建筑物按本方案确定的单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房屋二次装修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给予补偿。“一层营业用房”补偿或置换办法本方案另有规定。

5.被征收人除享有上述各项补偿外,按应安置套房建筑面积另外给予2800/m2补偿(应安置套房建筑面积,参照套房安置方式的计算办法进行确定),不再享受其他安置。

(二)套房安置

1.安置套房位置:安排在石牌“美食城”项目所建的套房,套房具体位置以征收人指定的为准,套房建设按照“美食城”项目总体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

2.安置套房户型:设计为75m2130m2,具体以施工图设计的户型为准。

3.安置套房建筑结构和装修标准:安置套房为框架结构,内墙面为砂浆打底,外墙按设计要求统一装修,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水、电接至户。如有局部调整的,以今后审批的施工图为准。

4.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5.应安置套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主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含“一层营业用房”)的1:2.2倍计算;被征收主房屋总层数为两层的,按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的1:1.7倍计算;被征收主房屋总层数为三层的,按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的1:1.3倍计算;被征收主房屋总层数为三层以上的,按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的1:1计算。

计算确定实际应安置套房建筑面积时,需从按以上办法计算确定的应安置套房总建筑面积中扣除已认定的“一层营业用房”建筑面积部分。

6.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0m2或者套房选定后剩余的应安置套房建筑面积小于30 m2(含30 m2)的,可选择2800元/m2货币补偿,也可和其他被征收人组合安置套房;通过组合选择安置套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组合后的建筑面积的户型,组合后所剩余的建筑面积只能按2800元/m2给予货币补偿;若无组合对象,也只能按2800元/m2给予货币补偿。

7.实际所安置的套房建筑面积与计算确定的应安置套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实行差价不互补。实际所安置的套房建筑面积超过计算确定的应安置套房建筑面积的部分,需按以下单价购买:超过的面积在10m2以内(含10m2)的部分按1000元/m2计价,超过的面积在10m2以上20m2以下(含20m2)的部分按2000元/m2计价,其余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人所选定的安置套房的楼盘销售价计价。

8.选房规则:在规定的同一时间段内(以征收人通告的时间段为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抽签的先后顺序及套房楼房号,即:先由参与本批次抽签的被征收人共同在征收人指定的套房范围内选定拟入选抽签的按协议约定应配置的所有套房的楼房号,然后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抽取楼房号的先后顺序,再依次抽取楼房号签(可配置多套套房的同时抽取多个楼房号签),对号定位。被征收人可以在抽签后7天内,在本批次由被征收人共同选定的套房内自愿调换套房楼房号,并到征收人处办理调换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在剩余的套房中进行选房。

在选择安置套房时,只能靠最接近于应安置套房建筑面积的户型选择安置房(安置多套套房的,所选套房总面积也应最接近于应安置套房建筑面积)。

9.被征收附属建筑物按本方案确定的单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房屋二次装修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给予补偿。

10.持有合法手续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和埕地按300元/m2补偿。

11.空闲地按水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宅基地置换安置

1.安置地点:宅基地安排在“石牌镇温泉路改造拆迁安置小区”(简称石牌美食城安置小区)。

2.土地使用权性质:与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相同。

3.宅基地配置办法:原则上按“征一补一”的原则配置宅基地。因被征收房屋所处的位置与安置地点存在地段差异,可以采取经济杠杆或其他方式进行调节。宅基地配置具体办法由石牌开发建设指挥部另行制定。

4.选择宅基地规则:在规定的同一时间段内(以征收人通告的时间段为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抽签的先后顺序及宅基地宗地号,即:先由参与本批次抽签的被征收人共同选定拟入选抽签的按协议约定应配置的所有地块,然后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抽取宅基地编号的先后顺序,再依次抽取宅基地编号签(可配置多宗地的同时抽取多个编号签),对号定位;被征收人可以在抽签后7天内,在本批次由被征收人共同选定的地块内自愿调换宅基地宗地号,并到征收人处办理调换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在剩余的地块中选择宅基地。

5.被征收房屋(不含“一层营业用房”)、附属建筑物按本方案确定的单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房屋二次装修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给予补偿。

6.持有合法手续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和埕地按300元/m2补偿。

7.空闲地按水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一层营业用房补偿或置换

(一)“一层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认定:临城区主街道的被征收房屋一层(底层)有营业用房的,以整个楼幢为单位认定其“一层营业用房”面积(以下简称营业用房)。各楼幢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按该楼幢一层建筑面积的60%计算认定。

(二)被征收的营业用房(认定的建筑面积),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对选择套房安置或宅基地置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等面积置换营业用房。

1.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单价为12000元/m2。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后不再给被征收人配置营业用房,也不再给予原有营业用房歇业租金损失补偿。

2.等面积置换营业用房方式:

1)置换办法:按认定的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给予等面积置换。被征收人只能选择最接近于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新营业用房。置换后的新营业用房面积,与被征收营业用房面积相等的部分实行差价不互补,不相等的部分按12000元/m2互补。营业用房置换的具体规则,由石牌开发建设指挥部另行制定。

2)用于置换的营业用房位置:置换给被征收人的营业用房安排在石牌“美食城”楼盘内,具体位置以征收人指定的为准。用于置换的营业用房建设按照“美食城”项目总体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

3)营业用房土地性质:置换给被征收人的营业用房,其土地使用权性质与被征收营业用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相同

4)原有营业用房歇业期间的租金损失补偿办法:选择置换营业用房方式的,从旧房拆除之日起,至置换后新的营业用房交付使用之日后3个月止的租金损失,按认定的被征收营业用房面积给予补偿40元/m2.月。

(三)已补偿或置换的营业用房不得重复补偿,即被征收房屋(整栋楼)总建筑面积扣除认定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后,其余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相应结构等级确定的单价补偿。

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每次5元/m2计付。

1.货币补偿安置的,发给一次搬迁费。

2.套房安置或宅基地置换安置的,一次性发给两次搬迁费(含回迁费)。

(二)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以投亲靠友或自行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不提供过渡房。临时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元/m2计付。

1.货币补偿安置的,发给6个月临时安置费

2.套房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自被征收人交付旧房之日起至安置套房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交房之日后6个月止,按实际临时过渡时间计付临时安置费,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1个月计算,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预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宅基地安置的,从被征收人交付旧房之日起,至征收人提供宅基地之日后10个月止,按实际临时过渡时间计付临时安置费,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1个月计算,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预付1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九、其他补偿

对被征收人原有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开户,被征收人应提供使用证明,由征收人按相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给予补偿,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十、款项结算支付

应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各项补偿款,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各项补偿款的70%,余额30%在被征收房屋彻底拆除完毕并经验收后付清。需要补缴安置套房、营业用房购房款或宅基地款的被征收人,其购房款或宅基地款直接在各项补偿款中抵扣,不足对抵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50%,余款50%在通知选择套房或宅基地前一个月内缴清。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套房面积或宅基地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款项支付等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须持有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等相关有效证件。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二、旧房拆除

被征收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所拆旧料归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旧房拆除期限内,书面承诺放弃自行拆除的,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征收人承担。逾期不自行拆除或者又不书面承诺放弃自行拆除的,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进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按被拆除房屋补偿款的10%支付)。

十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的房屋属违法建筑,且又未持有合法用地手续,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又未能主动配合按本方案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履行此协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续建在建工程;

5)新开办工商企业;

6)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十四、有关证件办理

(一)宅基地置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在宅基地放样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安置地用地和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其有关费用由征收人承担,逾期不申请办理的不予承担上述各项费用。

(二)征收人负责为套房安置和宅基地置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办证时需缴纳的有关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自建新房若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的,征收人不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且有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若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负。

十五、争议解决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征收人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奖励与处罚

(一)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搬迁,同时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套房安置方式,石牌开发建设指挥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二)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项目建设;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无理取闹、无故拖延搬迁和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由大田县石牌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不同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表

2.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1

不同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表

类别

等级

单价

(元/)

主要特征

结构

楼地面、内外墙装修

门窗、水卫、电照

框架结构

一等

1320+[200元×成新系数]

满堂或桩基础, 层数5层以上,层高3米,承重结构全部是钢筋混凝土建造,钢筋砼楼层盖。

多孔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外墙混合砂浆喷塑。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水卫电照齐全。

二等

1200+[200元×成新系数]

层数1至3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普通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水卫电照齐全。

砖混结构

一等

1070+[200元×成新系数]

砖外墙24厘米、内墙18厘米, 钢筋砼地圈梁,层高3米,钢筋砼制板隔热层。三层以上。

内墙中等装修,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正立面外墙水泥刷或块料地面面层。

铝合金门窗或全部杉木平古门,玻璃窗,中等油漆独立卫生间瓷砖墙面,套式卫生洁具、水电齐全。

二等

980+[200元×成新系数]

砖外墙18厘米内墙12厘米,层高3米左右,钢筋砼层面,楼面、砼预制板隔热。

内墙普通装修,外墙水泥砂浆抹光,地面水泥面层或块料面层。

普通木门窗,给排水电照齐全。

三等

900+[200元×成新系数]

砖外墙部分18厘米、内墙12厘米,层高2.8米钢筋砼层楼面,砼预制板隔热。

内外墙面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普通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砖木结构

一等

720+[200元×成新系数]

砖外墙24厘米、内墙18厘米,层高3米,砖质好,有钢筋砼圈梁,木瓦屋面。

墙面中等装修,有天花板。木地板或砼地面层。

平古门玻璃,中等油漆,给排水水电照设施,卫生器具齐全。

二等

650+[200元×成新系数]

层数一至二层,砖外墙18厘米、内墙18厘米,层高3米,木瓦屋面,条石基础。

墙面普通装修,木地板或砼地面层。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三等

600+[200元×成新系数]

砖外墙18厘米、内墙12厘米木瓦屋面,层高2.8左右。

内外墙面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

普通板门,玻璃窗一般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类别

等级

单价

(元/)

主要特征

结构

楼地面、内外墙装修

门窗、水卫、电照

木结构

一等

620+[200元×成新系数]

旧式石墩木排架柱梢直径27厘米以上,杉木壤坂墙或鱼鳞板墙,房屋较新部分抹灰假墙。

杉木楼坂,全部天花坂。水泥面或斗底砖地面,中等装修。

旧式木门窗或普通木门窗,中等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二等

560+[200元×成新系数]

木排架,柱梢直径23厘米以上,瓦屋面,砖墙或部分抹灰假墙或杉木坂墙。

杉木楼坂,水泥或斗底砖地面。

普通平坂门,玻璃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三等

480+[200元×成新系数]

木排架柱梢直径18厘米以上,四面墙完整,部分假墙、坂墙、瓦屋面。

杉木楼坂,部分天花坂。水泥地面或斗底砖地面,简单装修。

普通木门窗,有给水电照设施。

土木结构

一等

570+[200元×成新系数]

石基础,夯土承重,墙厚50厘米,木基层瓦屋面,梁径16厘米,层高2.9米以上,砖灰屋脊。

地面水泥面层或斗底砖,内外墙麻筋灰粉刷,天花坂,杉木楼坂。

平古门,玻璃窗,中等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二等

520+[200元×成新系数]

石基础,夯土承重,墙厚30厘米,一般瓦屋面,梁径14厘米,层高2.7米以上,有天花坂

地面面层或斗底砖,杉(松)森楼坂,木楼坂,内外墙筋灰粉刷。

普通门窗,一般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三等

470+[200元×成新系数]

石基础,夯土承重,杉檩条,瓦屋面部分天花坂,檐高2.9米以上。

三合土地面水泥地面,内外墙麻盘灰粉刷。全座装修在60%左右

普通木一般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600

     

房屋成新系数说明:2001.1.1后建造的成新率1001987.1.1-2000.12.31期间建造的成新率按931986.12.31以前建造的成新率按85

 

 

附件2

 

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表

 

一、杂物间、简杂房、洗澡房等

砖混结构

平方米

290元

 

砖木结构

平方米

230元

 

土木、木结构

平方米

180元

 

二、猪、牛、鸡栏和室外厕所

砖混结构

平方米

200元

 

砖木结构

平方米

90元

 

土木、木结构

平方米

70元

 

室外厕所蹲位

200元

(说明:构筑物另行补偿) 

三、围墙

砖围栏

平方米

80元

 

土围栏

平方米

50元

 

晒坪(硬化地)

平方米

60元

 

四、民用灶

土灶

双口

700元

(说明:若有三口的按1000补偿) 

水泥面

双口

1000元

(说明:若有三口的按1400补偿)

磁砖面

双口

1500元

(说明:若有三口的按2000补偿) 

五、洗衣池、洗碗池

水泥面

300元

 

磁砖面

500元

 

六、家用储水池

水泥面

400元

 

磁砖面

600元

 

其他特殊用

立方米

300元

 

七、挡墙

浆彻挡墙

立方米

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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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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