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通公司大田分公司综合楼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日期:2017-06-16 23:45 来源:大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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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通大田分公司修理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已作出《关于闽通公司大田分公司综合楼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田政文〔2017〕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大田县均溪镇香山路闽通公司大田县分公司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楼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均溪镇银山北路2号1幢,电话:7229899。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签约的起止时间及签约的各时间段划分,以征收人通告的为准。具体签约事宜由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实施房屋征收期间,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征收范围的房屋或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买卖、抵押、赠予等方式处置房屋产权。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闽通公司大田分公司综合楼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田政文〔2017〕 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闽通公司大田分公司综合楼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附件

 

闽通公司大田分公司综合楼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味,本着维护闽通公司大田分公司办公综合楼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现状和大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闽通公司大田分公司综合楼改造项目

(二)建设目的:为加快闽通大田县分公司修理厂地块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升我县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

(三)征收范围:大田县均溪镇香山路,闽通公司大田县分公司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楼。具体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当事人与实施单位

征收人: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可依法授权委托实施单位履行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被征收人: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单位: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征收范围内各被搬迁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中,征收人应及时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组织签订土地和房屋征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征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65号令);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五)《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建房字2011〕77号)。

四、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二)征收补偿依据

1.被征收人的建筑物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依据;若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的结果并经有权机关合法认定为依据。

2.未经审批的占地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3.企业的土地及特殊建(构)筑物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三)住宅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1.货币补偿:下列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1)评估方式: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价格。由有资质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含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装修)进行评估,评估补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为基数,加上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10%公摊补偿面积,该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2)协商方式:①补偿价格:参照三明市区做法,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为基数,加上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10%的公摊补偿后,以6888元/平方米计价进行货币补偿(不含装修,装修另行评估补偿)。如被征收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的,应扣回划拨补办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搬迁奖励:在征收人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按房屋征收人通知期限内腾房交房的,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给予60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③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10/平方米/月计价,给予发放12个月。搬迁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每套2000元(含二次搬迁)水电迁移费:原有的水、电、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费实行一次性包干补助2000元每套,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杂物间:杂物间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没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或属于单位产权的,归被征收人使用的,按500元/间给予补偿;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的,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装修补偿:依法选择评估确定装修补偿。办证费用补助: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300/平方米计付。奖励:该幢楼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套住宅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四)住宅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办法:

1.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就近迁高、征一补一”的原则予以安置,安置房由征收人在“闽通大田县分公司修理厂”地块集中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是指:根据建设需要在红线范围内统一规划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并根据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和规划设计统一确定安置户型。“征一补一”的原则是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同等性质(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测定;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增减不再单独核算补偿,新旧房屋不补差价。并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

2.用于调换的住房户型,由开发企业按规划和土地出让招拍挂方案统一设计,原则上安置房采取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就近指定上靠安置房进行安置。若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含增加10%的公摊补偿),差额面积部分由开发企业按市场价或6888元/平方米补偿给被征收人。

若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含增加10%的公摊补偿),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直接向开发企业购买。

3.被征收房屋的二次装修残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4.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自行搬迁,由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即10元/平方米·月,过渡期限至征收人交房后6个月时间为止。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每半年发放一次,不足半年的一次性发放。

5.搬迁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每套2000元(含二次搬迁)

6.原有的水、电、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费实行一次性包干补助2000元每套,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7.安置房楼层选择实行抽签方式选房,原则实行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先抽签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以抽签形式产生顺序号,楼层差价调节和抽签的具体办法另定。

8.对于被征收人选定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被征收人在提供完整的相关合法手续后由开发商统一办理,办证所需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9.该幢办公综合楼被征收房屋全部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套住宅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10.在规定的时间内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腾房交房的,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给予60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

(五)非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非自然人所有的商业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一律按货币补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进行评估。

2.搬迁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元(含二次搬迁)。

3.不享受奖励。

(六)补偿款项的支付办法

1.货币补偿安置补偿款项支付按如下顺序支付:

在协议签订并交出权属证书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奖励等款总额50%;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房后10个工作日再付清余款(其中:200元/平方米的奖励须在该幢楼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后支付)。

2.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款项支付按如下顺序支付:

1)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支付房屋装修补偿价款;

2)本项目全部(住宅、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均已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和交出权属证书,付清搬迁补助费、水电等迁移费及奖励;

3)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面积差额价款互补,由该片区改造开发商在交房前和被征收人结清。

五、征收补偿争议处理办法

(一)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有各种优惠奖励,只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货币或产权调换安置。

(二)临时安置期限暂定为36个月,若提前回迁安置的,以实际临时安置时间计算;若超过回迁安置期限的,征收部门每月按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被征收人。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闽通公司大田县分公司办公综合改造征收范围,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四)本方案由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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