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田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大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田县2017年度第
二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468号文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5.531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次名称
大田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1、大田县鸭蛋山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资源化治理项目用地拟征收均溪镇红星村“大垵”处水田0.2381公顷、旱地0.7001公顷、园地2.0188公顷、林地0.5403公顷、农村道路0.0436公顷、设施农用地1.8567公顷、田坎0.383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25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527公顷、未利用土地0.0453公顷;均溪镇玉田村旱地0.0017公顷、农村道路0.0359公顷、田坎0.000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94公顷;合计征地面积6.6229公顷。
2、大田县均溪福塘小学教学楼用地拟征收均溪镇福塘村“洋面田”处水田0.4129公顷、沟渠0.00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42公顷,合计征地面积0.4182公顷。
3、大田县前坪众森石油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前坪乡湖坪村“东溪尾”处园地0.2484公顷、沟渠0.0007公顷,合计征地面积0.2491公顷。
4、大田县水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均溪镇福塘村“水亭山”处福塘村旱地0.0707公顷、园地0.8288公顷、林地3.2012公顷、沟渠0.0001公顷、田坎0.0317公顷、农村道路0.38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79公顷、未利用土地0.2425公顷;石牌镇石牌村园地0.1756公顷、林地0.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2公顷;合计征地面积6.2413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 地村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均溪镇红星村
|
水田 |
0.2381 |
97.5 |
3.9 |
旱地 |
0.7001 |
97.5 |
3.9 |
|
园地 |
2.0188 |
48.75 |
---- |
|
林地 |
0.5403 |
29.25 |
---- |
|
农村道路 |
0.0436 |
29.25 |
---- |
|
设施农用地 |
1.8567 |
97.5 |
---- |
|
田坎 |
0.3838 |
97.5 |
---- |
|
村庄用地 |
0.4257 |
97.5 |
---- |
|
交通运输用地 |
0.2527 |
29.25 |
---- |
|
未利用土地 |
0.0453 |
9.75 |
---- |
|
均溪镇玉田村 |
旱地 |
0.0017 |
97.5 |
3.9 |
农村道路 |
0.0359 |
29.25 |
---- |
|
田坎 |
0.0008 |
97.5 |
---- |
|
交通运输用地 |
0.0794 |
29.25 |
---- |
|
均溪镇福塘村 |
水田 |
0.4129 |
97.5 |
3.9 |
旱地 |
0.0707 |
97.5 |
3.9 |
|
园地 |
0.8288 |
48.75 |
---- |
|
林地 |
3.2012 |
29.25 |
---- |
|
农村道路 |
0.3896 |
29.25 |
---- |
|
沟渠 |
0.0005 |
97.5 |
---- |
|
田坎 |
0.0317 |
97.5 |
---- |
|
村庄用地 |
0.3286 |
97.5 |
---- |
|
水利设施用地 |
0.0042 |
29.25 |
---- |
|
未利用土地 |
0.2425 |
9.75 |
---- |
|
前坪乡湖坪村 |
园地 |
0.2484 |
31.125 |
---- |
沟渠 |
0.0007 |
62.25 |
---- |
|
石牌镇石牌村 |
园地 |
0.1756 |
48.75 |
|
林地 |
0.97 |
29.25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0032 |
97.5 |
---- |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征收单位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给被征地户,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本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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