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田陶瓷产业园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9-18 12:04 来源: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均溪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田陶瓷产业园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陶瓷产业园建设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大田陶瓷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实施,本着维护土地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项目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田实际,制定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范围

  大田陶瓷产业园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包括均溪镇后华村、上太村、周田村、建成村、和丰坪村,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当事人与组织领导

  按属地管理原则,均溪镇人民政府为征收人,负责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收人。均溪镇人民政府在大田陶瓷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和有关单位指导下,落实按本方案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四包”工作责任制(即包被征收户宣传动员工作、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包落实坟墓迁移安置、包落实规划红线内地面物清理和交地),协调和解决属地内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陶瓷产业园项目建设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征收土地应遵循的原则

  征收应本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的三方利益。征收工作应做到“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收补偿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田政〔2017〕8号文的规定,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分别为二级1900元/亩、三级1660元/亩。

  1.均溪镇后华村、上太村、周田村属二级征地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耕地47500元/亩,园地、经济林地23750元/亩,非经济林地、道路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14250元/亩,未利用地4750元/亩。

  2.均溪镇建成村、和丰坪村属三级征地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耕地41500元/亩,园地、经济林地20750元/亩,非经济林地、道路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12450元/亩,未利用地4150元/亩。

  (二)林木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林地后采伐的林木(果、竹),归原所有者所有。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1.用材林中的幼林(含未成林)林木补偿费按造林工本费两倍补偿,即400元/亩×2=800元/亩。

  2.中龄林(用材林)林木补偿费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即3000元/亩×40%=1200元/亩。

  3.成熟林(用材林)林木补偿费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即3000元/亩×30%=900元/亩。

  4.竹林按产值的两倍补偿,即毛竹按400元/亩×2=800元/亩;小径竹按400元/亩。

  5.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倍补偿。

  6.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三)果树及其它经济林木征收补偿标准

  1.成片园地和经济林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成片未投产果园,按其投入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投产的,根据其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该类土地征收前四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元/亩

品种

补偿标准

柑桔

柿子

梨

桃

柰

李

茶叶

枇杷

板栗

杨梅

油茶

未产果的补助标准

2330

1320

1560

1770

1770

1770

2430

1810

1810

1420

1200

已产果的补助标准

2880

2520

2920

1920

3040

3000

3200

3200

2400

3600

1800

  2.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品种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麻竹、绿竹

胸径大于5cm

株

5

胸径小于1cm的不计株数

胸径2-5cm

株

3

胸径1-2cm

株

1

香蕉、芭蕉

高度大于2m

株

10

高度1米以下不计株数

高度1-2m

株

4

棕树

盛产

株

30

小苗不计株数

初产

株

20

未产

株

5

油桐树

盛产

株

80

小苗不计株数

初产

株

40

未产

株

10

毛竹

胸径7cm以上

株

15

胸径3cm以下不计株数

胸径3-7cm

株

5

种植管理的小径竹

胸径5cm以上

株

4

胸径1cm以下的不计株数

胸径3-5cm

株

2

胸径1-3cm

株

1

品种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房前屋后茶叶

盛产

株(从)

15

不含连片种植和苗床

未产

株(从)

10

苗

株

3

木槿

盛产

株

10

 

初产

株

5

 

未产

株

3

 

油茶

盛产

株

20

不含苗床

初产

株

10

未产

株

5

  3.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品种

规格

补偿标准

规格说明

备注

芦柑、雪柑、脐橙、柚、橙

大

120

树冠直径2m以上

 

中

80

树冠直径0.8-2m

 

小

40

树冠直径0.8m以下

 

温蜜、金桔类、桃、李、梨、柰

大

100

树冠直径2m以上,金桔直径1.5m以上

 

中

70

树冠直径1.0-2m,金桔直径0.8-1.5m

 

小

40

树冠直径1m以下,金桔直径0.8m以下

 

板栗、枇杷、杨梅、柿

大

200

树冠直径6m以上

 

中

150

树冠直径3-6m

 

初产

100

树冠直径1.5-3m

 

小

40

树冠直径1.5m以下

 

果树

苗木

棵

2

只有主干无分枝或树高1m以下

 

品种

规格

补偿标准

规格说明

备注

杉木

大

40

胸径大于20cm以上

胸径5cm以下不计株数

中

30

胸径15-20cm

小

20

胸径5-15cm

马尾松

大

30

胸径大于20cm以上

胸径5cm以下不计株数

中

20

胸径15-20cm

小

10

胸径5-15cm

其它树木

大

30

胸径大于20cm以上

胸径5cm以下不计株数

中

20

胸径15-20cm

小

10

胸径5-15cm

  4.绿化苗木及幼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规格(胸径cm)

单位

地苗移植费单价(元)

袋苗移植费单价(元)

备注

1

Φ1-3

株

10

5

不含苗床幼苗

2

Φ3-5

株

30

15

 

3

Φ6-10

株

70

40

 

4

Φ11-15

株

200

100

 

5

Φ16-20

株

250

130

 

6

Φ21-25

株

400

200

 

7

Φ26-30

株

600

350

 

8

Φ31-35

株

1000

600

 

9

Φ36-40

株

1500

800

 

10

Φ>40

株

2000

1200

 

11

苗床育苗

㎡

40

20

苗不计株数

  注:①苗木移植费含管护一年费用;

  ②苗木移植死亡率按移植费总额20%计算;

  ③用营养袋的不计死亡率;

  ④苗床不计死亡率;

  ⑤零星苗木Φ<1cm的每株按3元补偿(不含苗床幼苗)。

  (四)其它补偿

  1.坟墓搬迁补偿费:砖混800元/穴,土坟500元/穴,金斗150元/穴,祖坟2000元/穴。根据我县殡葬管理的要求,所有迁移的坟墓,由村委会统筹协调、统一安置。

  2.专项杆线:按实际迁移量,根据有资质单位测算的迁移费用与各杆线管理部门协商达成协议,按协议进行迁移补偿。

  五、禁止行为

  (一)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不予补偿。土地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有关建筑物;

  2.改变土地用途;

  3.设立或变更土地租赁关系;

  4.续建在建工程;

  5.新开办工商企业;

  6.抵押土地使用权等。

  (二)在征收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有异议的,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征收补偿争议,不得影响征收补偿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应当服从,不得无故阻挠。

  六、土地征收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尽早领取征地补偿费并清表交地,可适当给予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大田陶瓷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研究制定后实施。

  七、附则

  (一)规定期限内不领取征地补偿费,不清表交付土地的,不享有各种优惠奖励。

  (二)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大田陶瓷产业园建设项目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产业园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有关厂矿企业或个人建筑物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