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田县香山学村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11-27 11:07 来源:大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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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溪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田县香山学村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香山学村建设项目土地

  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顺利实施大田县香山学村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福建省森林条例》《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大田县香山学村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涉及均溪镇红星村“小溪垅”地块,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二、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大田县人民政府。具体由大田县城区新建教育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

  (二)征收人:均溪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人。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合理补偿”的原则。在依法依规做好征收工作的前提下,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三方利益,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征收工作严格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程序实施。推进实行征收“五公开、三统一”,即:征收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公开,统一征收、统一安置、统一补偿。

  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红星村属一级区片,耕地、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按65000元/亩补偿,园地、经济林地按32500元/亩补偿;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用地按19500元/亩补偿;未利用地按6500元/亩补偿;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2600元/亩补偿。

  耕地范围和被征收人自行开垦非林地种植农作物的补偿认定如下:

  1.耕地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未改变利用现状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被征收人自行开垦非林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参照香山北路征收标准执行。

  (二)林地地面物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幼林(含未成林)林木补偿费按造林工本费两倍补偿,即400元/亩*2=800元/亩。

  2.中龄林林木补偿费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即3000元/亩*40%=1200元/亩。

  3.成熟林林木补偿费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即2000元/亩*30%=600元/亩。

  4.竹林按产值的两倍补偿,即毛竹800元/亩,小径竹按400元/亩。

  5.特用林、防护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倍补偿。

  6.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0%补偿。

  (三)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未投产的,按其投入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投产的,根据其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该类土地征收前四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元/亩

品种

标准

柑桔

柿子

梨

桃

柰

李

茶叶

枇杷

板栗

杨梅

油茶

未产果的补助标准

2330

1320

1560

1770

1770

1770

2430

1810

1810

1420

1200

已产果的补助标准

2880

2520

2920

1920

3040

3000

3200

3200

2400

3600

1800

  (四)坟墓搬迁补偿

  砖混3000元/穴,土坟2000元/穴,金斗1000/穴。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

  1.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3.绿化苗木及幼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4.附属物及其他项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五、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六、工业仓储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土地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1)土地补偿:按企业所在地段工业用地与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进行补偿。

  (2)房屋及装修补偿: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房屋和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月计算,给予发放6个月。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一次性发放。

  (5)机器设备搬迁:机器设备由被征收企业自行处置,搬迁费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2.评估方式

  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及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土地置换。符合产业规划的,经企业申请,可采取异地安置方式。以被征收工业用地产权面积为基数进行安置,结清被征收土地价值与用于调换土地价值的差价,由被征收人根据规划自行建设。

  1.土地补偿: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土地和安置土地进行评估,实行差价互补。

  2.房屋及装修补偿: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房屋和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月计算,给予发放24个月。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一次性发放。

  5.机器设备搬迁:机器设备由被征收企业自行处置,搬迁费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七、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地实际,对能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并搬迁交付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按如下标准给予材料费补贴:

  (一)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违章搭建的按成本价的80%给予材料费补贴。

  (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违章搭建的按成本价的70%给予材料费补贴。

  (三)简易临时搭盖按附件4标准给予补偿。

  八、争议解决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有异议的,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征收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补偿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九、奖励与处罚

  (一)为鼓励被征收人尽快配合征地交地,大田县城区新建教育项目建设指挥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二)在征收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项目建设;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无理取闹、无故拖延搬迁和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大田县香山学村项目用地红线征收范围,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二)本方案由大田县城区新建教育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2.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

  3.绿化苗木及幼苗补偿标准

  4.附属物及其他项目补偿标准

  附件1

  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品种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麻竹、绿竹

胸径大于5cm

株

5

胸径小于1cm的不计株数

胸径2-5cm

株

3

胸径1-2cm

株

1

香蕉、芭蕉

高度大于2m

株

10

高度1米以下不计株数

高度1-2m

株

4

棕树

盛产

株

50

小苗不计株数

初产

株

30

未产

株

10

油桐树

盛产

株

200

小苗不计株数

初产

株

100

未产

株

20

毛竹

胸径7cm以上

株

15

胸径3cm以下不计株数

胸径3-7cm

株

5

种植管理的小径竹

胸径5cm以上

株

5

胸径1cm以下的不计株数

胸径3-5cm

株

3

胸径1-3cm

株

2

木槿

盛产

株

30

 

初产

株

20

 

未产

株

5

 

油茶

盛产

株

100

不含苗床

初产

株

30

未产

株

8

  附件2

  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

品种

规格

补偿标准

规格说明

备注

芦柑、雪柑、脐橙、柚、橙

大

150

树冠直径2m以上

 

中

100

树冠直径0.8-2m

 

小

40

树冠直径0.8m以下

 

温蜜、金桔类、桃、李、梨、柰

大

150

树冠直径2m以上,金桔直径1.5m以上

 

中

100

树冠直径1.0-2m,金桔直径0.8-1.5m

 

小

40

树冠直径1m以下,金桔直径0.8m以下

 

板栗、枇杷、杨梅、柿

大

200

树冠直径6m以上

 

中

150

树冠直径3-6m

 

初产

100

树冠直径1.5-3m

 

小

40

树冠直径1.5m以下

 

果树苗木

棵

2

只有主干无分枝或树高1m以下

 

杉木

大

50

胸径大于20cm以上

胸径5cm以下不计株数

中

30

胸径15-20cm

小

20

胸径5-15cm

马尾松

大

40

胸径大于20cm以上

胸径5cm以下不计株数

中

20

胸径15-20cm

小

10

胸径5-15cm

其它树木

大

50

胸径大于20cm以上

胸径5cm以下不计株数

中

30

胸径15-20cm

小

10

胸径5-15cm

 

  附件3

  绿化苗木及幼苗补偿标准

序号

规格(胸径cm)

单位

地苗移植费单价(元)

袋苗移植费单价(元)

备注

1

Φ1-3

株

10

5

不含苗床幼苗

2

Φ3-5

株

30

15

 

3

Φ6-10

株

70

40

 

4

Φ11-15

株

200

100

 

5

Φ16-20

株

250

130

 

6

Φ21-25

株

400

200

 

7

Φ26-30

株

600

350

 

8

Φ31-35

株

1000

600

 

9

Φ36-40

株

1500

800

 

10

Φ>40

株

2000

1200

 

11

苗床育苗

㎡

40

20

苗不计株数

  注:①苗木移植费含管护一年费用

  ②苗木移植死亡率按移植费总额20%计算

  ③用营养袋的不计死亡率

  ④苗床不计死亡率

  ⑤零星苗木Φ<1cm的每株按3元补偿(不含苗床幼苗)

  附件4

  附属物及其他项目补偿标准

项目

结构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简杂房

砖混

㎡

290

 

砖木

㎡

230

 

土木(木)

㎡

180

 

简易搭盖

 

㎡

30-100

 

猪、牛、羊、鸡、鸭栏

砖木

㎡

120

 

木、土木

个

100

 

户外厕所蹲位

 

个(位)

200

建筑另行补偿

围墙类(护栏)

不锈钢

㎡

80

 

圆钢

㎡

60

 

24cm砖墙

㎡

80

 

18cm砖墙

㎡

60

 

12cm砖墙

㎡

50

 

夯土墙

㎡

60

 

民用灶类

土灶(双口)

个

700

 

土灶(三口)

个

1000

 

瓷砖面层(双口)

个

1500

 

瓷砖面层(三口)

个

2000

 

水泥面层(双口)

个

1000

 

水泥面层(三口)

个

1200

 

水泥面层气灶台

个

500

 

项目

结构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民用灶类

瓷砖面层灶台

个

700

 

香菇灶

个

1000

 

洗衣池、洗碗池

水泥面层

个

400

 

瓷砖面层

个

600

 

家用、生产用、蓄水池

砖混

m³

300

 

沼气池、化粪池

砖混

m³

300

 

地瓜窑

 

个

200

 

水井

简井

口

500

 

机井

口

1000

 

挡墙

干砌

m³

150

 

浆砌

m³

200

 

其他补助

水表

个

200

恢复补助

电表

个

300

恢复补助

电话

部

100

电话或宽带迁移

电视

户

100

恢复补助

空调

台

100

迁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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