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原燃料公司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田政文〔2018〕14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原燃料公司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均溪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原燃料公司片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原燃料公司片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东至赤岩路(小路)、南至栋山路、西至赤岩路(河滨路)、北至赤岩路安置小区(具体以房屋征收区域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人: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征收部门要认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特此决定
附件:大田县原燃料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
附件
大田县燃料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条件,提升城市品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着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收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及各方主体
(一)房屋征收项目:大田县原燃料公司片区改造
(二)房屋征收主体:大田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人: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被征收人:原燃料公司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范围:原燃料公司及周边地块 (具体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以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证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四、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鼓励选择货币补偿。但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况只做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五、房屋产权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用途、性质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信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与房产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等不一致的,除相关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六、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1)房屋作价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加上10%的公摊补偿后,原燃料公司宿舍楼补偿价格6888元/㎡(含房屋和分摊土地使用权补偿)。第一层和顶层的住宅扣100元/㎡,朝向等其它因素不考虑差价调节。如被征收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的,应扣去划拨补办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2)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表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3)柴火间补偿:柴火间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没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或属于单位产权的,归被征收人使用的,按1000元/间给予补偿;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的,按500元/㎡给予补偿。
(4)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0元/㎡·月计付,给予发放36个月。
(5)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0元/㎡计付。
(6)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7)办证费用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8)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9)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100元/m2奖励
2.评估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房屋(含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产权调换。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依据,征一补一,加上10%的公摊补偿,新旧房屋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采取就近或后靠安置。
(2)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件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3)柴火间补偿:柴火间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没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或属于单位产权的,归被征收人使用的,按1000元/间给予补偿;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的,按500元/㎡给予补偿。
(4)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0元/㎡·月计付,签订协议时预付12个月,从被征收人交付旧房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房后6个月止,若提前回迁安置的,以实际临时安置时间计算;临时安置期限暂定为36个月,若超过回迁安置期限的,征收部门每月按双倍临时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5)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0元/㎡计付。
(6)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7)整体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整幢楼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2.评估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进行评估,实行差价互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算办法
(一)货币补偿方式费用按如下顺序支付:
1.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货币补偿款(不含整体搬迁奖励)的50%;
2.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出权属证书及移交房屋钥匙,在15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货币补偿款(不含整体搬迁奖励)的50%;
3.整体搬迁奖励200元/㎡,必须在被征收人所属的整幢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支付。
(二)产权调换方式费用按如下顺序支付:
1.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支付搬迁费;并临时预付12个月安置费。
2.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出权属证书及移交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房屋装修补偿价款、签约搬迁奖励(不含整体搬迁奖励)。
3.整体搬迁奖励200元/㎡,必须在被征收人所属的整幢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支付。
4.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面积差额价款互补,在安置房交房前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款。
八、复建回迁安置房
(一)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就近安置、征一补一”的原则予以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是指根据建设需要统一规划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并根据规划设计统一确定安置户型.“就近安置”是指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采取就近安置或后靠安置。“征一补一”是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不含附属柴火间)实行等面积同等性质(性质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准)房屋产权调换,选择协商方式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公摊面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测定;该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增减不再单独核算补偿,新旧房屋不补差价。柴火间等附属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交房标准:框架结构,内墙面为砂浆打底,外墙装修、窗户、防盗进户门以规划设计为准,水、电为一户一表,宽带、闭路线路接至户外。
(三)选房规则:原则实行征收部门规定协商期内先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以抽签形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楼层差价调节和具体选房办法由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四)差价互补办法: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差额部分面积按市场价(以该地块安置房同楼层或相近楼层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协商补偿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增加部分产权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
九、征收补偿争议处理办法
(一)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
(一)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产权证由征收部门在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12个月内提供,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原燃料公司片区改造征收范围,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依据。
(四)本方案由大田县原燃料公司片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表
附件
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补偿单价(元) |
备注 |
|
1 |
地面玻化砖(1000×1000) |
平方米 |
150 |
|
|
2 |
地面玻化砖(800×800) |
平方米 |
100 |
|
|
3 |
地面地砖(800×800) |
平方米 |
80 |
|
|
4 |
地面地砖(400×400) |
平方米 |
60 |
|
|
5 |
大理石地面(400×400) |
平方米 |
60 |
|
|
6 |
水磨地面(400×400) |
平方米 |
50 |
|
|
7 |
花岗岩地面 |
平方米 |
60 |
|
|
8 |
木地板 |
平方米 |
100 |
|
|
9 |
金钢板 |
平方米 |
50 |
|
|
10 |
内墙面水性水泥漆 |
平方米 |
20 |
|
|
11 |
隔热防水 |
平方米 |
20 |
|
|
12 |
墙贴面瓷砖 |
平方米 |
100 |
|
|
13 |
铝合金推拉门 |
平方米 |
100 |
|
|
14 |
塑钢推拉窗 |
平方米 |
100 |
|
|
15 |
普通纱窗扇 |
平方米 |
60 |
|
|
16 |
座式、蹲式马桶 |
组 |
200 |
|
|
17 |
大理石洗漱台 |
m |
200 |
|
|
18 |
厨房大理石台柜(带门) |
m |
350 |
|
|
19 |
厨房缸砖台柜(带门) |
m |
250 |
|
|
20 |
固定衣柜 |
平方米 |
300 |
|
|
21 |
壁柜、鞋柜、展示柜、吊柜 |
平方米 |
200 |
|
|
22 |
单层普通防盗门 |
副 |
300 |
|
|
23 |
单层中档防盗门 |
副 |
400 |
|
|
24 |
单层高档防盗门 |
副 |
800 |
|
|
25 |
双层普通烤漆板防盗门 |
副 |
1000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补偿单价(元) |
备注 |
|
26 |
双层中档烤漆板防盗门 |
副 |
1200 |
|
|
27 |
双层高档烤漆板防盗门 |
副 |
1500 |
|
|
28 |
双层普通不锈钢防盗门 |
副 |
1500 |
|
|
29 |
双层中档不锈钢防盗门 |
副 |
2000 |
|
|
30 |
双层高档不锈钢防盗门 |
副 |
2600 |
|
|
31 |
护拦 |
普通铁 |
平方米 |
40 |
|
不锈钢 |
平方米 |
80 |
|
||
32 |
防盗网 |
普通铁 |
平方米 |
50 |
|
不锈钢 |
平方米 |
100 |
|
||
33 |
包门 |
宝丽板包门 |
扇 |
200 |
|
柚木、水曲柳、胡桃木包门 |
扇 |
400 |
|
||
实木豪华门 |
扇 |
600 |
|
||
34 |
民用 灶类 |
瓷砖面层(两口) |
个 |
1500 |
|
瓷砖面层(三口) |
个 |
2000 |
|
||
水泥面层(双口) |
个 |
1000 |
|
||
水泥面层(三口) |
个 |
1200 |
|
||
水泥面层气灶台 |
个 |
500 |
|
||
瓷砖面层灶台 |
个 |
700 |
|
||
35 |
洗衣池、洗碗池 |
水泥面层 |
个 |
400 |
|
瓷砖面层 |
个 |
600 |
|
||
36 |
蓄水池 |
砖混 |
m³ |
300 |
|
37 |
其他 补助 |
水表 |
个 |
200 |
恢复补助 |
电表 |
个 |
300 |
恢复补助 |
||
电话 |
部 |
100 |
电话或宽带迁移 |
||
电视 |
户 |
100 |
恢复补助 |
||
空调 |
台 |
100 |
迁移补助 |
||
38 |
吊顶 |
㎡ |
100 |
|
|
39 |
木墙裙 |
M |
200 |
|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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