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840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大田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位置及面积
大田县桃源镇桃源村水田1.722公顷、园地0.1504公顷、其他农用地0.24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6公顷、未利用土地0.205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242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
地村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桃源镇桃源村
|
水田
|
1.7220
|
71.25
|
2.85
|
园地
|
0.1504
|
35.625
|
----
|
沟渠
|
0.0024
|
71.25
|
----
|
田坎
|
0.2382
|
71.25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0056
|
71.25
|
----
|
未利用地
|
0.2056
|
7.125
|
----
|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方式,按以上法定标准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户,用于被征地户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出路。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我局或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其中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村委会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户。如被征地村不能调整等质等量的土地给被征地户,应将土地补偿费按不少于70%支付给被征地户。各被征地村应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之后的一月内向本村村民公布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接受村民查询和监督,及时将以上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2月28日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大田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人对我局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大田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田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