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大田县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G235(纵五)线大田县境梅山香坪至湖美湖上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日期:2018-11-19 14:57 来源:大田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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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8915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大田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大田县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G235(纵五)线大田县境梅山香坪至湖美湖上段公路工程,位处梅山乡香坪村、雄峰村、湖美乡高才、后平等处,需征收大田县湖美乡高才村水田0.0933公顷、旱地0.1497公顷、园地2.2607公顷、林地7.012公顷、其他农用地1.1845公顷;湖美乡后平村水田1.3351公顷、园地2.3681公顷、林地2.9874公顷、其他农用地0.5919公顷、未利用土地0.3142公顷;梅山乡香坪村水田2.1503公顷、旱地0.4824公顷、园地0.232公顷、林地3.237公顷、其他农用地0.59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34公顷;梅山乡雄峰村水田0.1779公顷、园地2.1023公顷、林地0.22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7.6529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

地村

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和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湖美乡高才村

水田

0.0933

62.25

2.49

旱地

0.1497

62.25

2.49

园地

2.2607

31.125

--------

林地

7.0120

18.675

--------

田坎

0.0906

62.25

--------

农村道路

0.2066

18.675

--------

沟渠

0.0406

62.25

--------

设施农用地

0.8467

62.25

--------

湖美乡后平村

水田

1.3351

62.25

2.49

园地

2.3681

31.125

--------

林地

2.9874

18.675

--------

沟渠

0.1072

62.25

--------

田坎

0.3661

62.25

--------

农村道路

0.1186

18.675

--------

未利用地

0.3142

6.225

--------

梅山乡香坪村

水田

2.1503

62.25

2.49

旱地

0.4824

62.25

2.49

园地

0.2320

31.125

--------

林地

3.237

18.675

--------

沟渠

0.0423

62.25

--------

田坎

0.5524

62.25

--------

农村道路

0.0048

18.675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1134

62.25

--------

梅山乡雄峰村

水田

0.1779

62.25

2.49

园地

2.1023

31.125

--------

林地

0.2257

18.675

--------

田坎

0.0355

62.25

--------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方式,按以上法定标准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户,用于被征地户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出路。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我局或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其中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村委会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户。如被征地村不能调整等质等量的土地给被征地户,应将土地补偿费按不少于70%支付给被征地户。各被征地村应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之后的一月内向本村村民公布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接受村民查询和监督,及时将以上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124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所在地乡()人民政府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大田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人对我局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大田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田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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