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加强矿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11-07 16:53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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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矿业监管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切实保护和改善我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加强矿业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控制 

  (一)认真落实采矿权新立各项规定 

  采矿权新立项目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不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规定,且具有环保审批手续。对采矿权新立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省、市采矿权新立的规定要求,联合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以及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实地探勘,对涉及的环境保护、林地占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以及与各类保护区位置关系等情况进行论证,对采矿权能否新立进行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依照程序上报审批机关审批。 

  (二)严格采矿权延续审查把关 

  为有效解决当前一些矿山企业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落实生态恢复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各职能单位要在采矿权延续中更加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采矿权延续前,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矿山企业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全县矿山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对申请办理采矿证延续的矿山,由县自然资源局联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水利、工信等部门以及矿山所在地乡(镇)进行实地踏勘,对拟延续采矿权项目涉及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三延伸、三集中”、矿产品和矿渣合理堆放、依法纳税情况等进行审查。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各部门出具的意见,对矿权是否延续进行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依照程序上报审批机关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矿山是否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 

  大田生态环境局:负责认定矿山环保措施和环保设施“三同时”是否落实到位。 

  县水利局:负责认定矿山水土保持措施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是否落实到位。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认定矿山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和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落实到位。  

  县工信局:负责认定矿山是否符合“三延伸、三集中”规定。 

  县林业局:负责认定矿山林地占用的合法性。 

  县税务局:负责矿山企业税收管征情况。 

  矿山所在地乡(镇):负责对矿山是否延续提出初步意见。 

  二、严格系统设置 

  转变“多业主投资”“大矿小开”等不利管理局面,优化矿山开采布局,合理设置开采分区,对现有生产系统过多的矿山要加大整合力度,一律只减不增;新建矿山的生产系统必须根据矿区地形地质条件、矿体赋存情况以及矿区周边情况合理设置。在省、市开展审批新建、新增生产系统的征求意见中,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水利局、大田生态环境局和属地乡(镇),从严把关,提出合理意见,确保符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要求。 

  三、完善开(复)工管理 

  (一)非煤矿山开(复)工管理 

  非煤矿山开(复)工管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非煤矿山企业提出开(复)工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大田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等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进行检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环境、安全等风险隐患以及“边开采边治理”、环保措施、水保措施、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企业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复产复工。各有关单位审查合格后,将审查合格意见报县应急管理局汇总,由县应急管理通知企业组织复工复产。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非煤矿山是否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进行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对非煤矿山是否按水保方案落实水保措施进行检查。 

  大田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县工信局: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督促,加强对非煤矿山的行业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是否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开采建设进行检查。 

  (二)煤矿开(复)工管理 

  煤矿开(复)工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执行。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有关部门要从严加强矿山审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安全隐患的,在第一时间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整改中不落实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责任的,一律从严处罚。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的矿山跟踪巡查,一经发现存在生态环保、水土保持和安全隐患等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监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行为的,一律严肃查处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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