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罗丰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田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20号
为实施大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大田县罗丰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山塘水源工程一期及供水厂)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大田县罗丰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山塘水源工程一期及供水厂),位于太华镇罗丰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太华镇罗丰村集体土地1.2981公顷,其中园地0.7248公顷、林地0.5733公顷;使用国有河流水面0.0268公顷,合计用地面积1.3249公顷。
拟征收土地1.2981公顷:其中园地0.7248公顷、林地0.5733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太华镇罗丰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罗丰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25万元/公顷、林木补偿费1.2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园地0.5,林地0.3。
项目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不涉及房屋拆迁;使用国有河流水面0.0268公顷无需安置补偿。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2.本批次不涉及占用耕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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