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财政局 大田县民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经费的通知
田财(社)指〔2018〕2号
各有关乡(镇)财政所、社会事务办:
根据《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及县政府经费类〔2013〕91号文件批复,现下达2017年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经费:
一、乡(镇)敬老院五保供养人员或工作人员(按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配备),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审核。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的人员工资和敬老院的日常管理经费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2017年1-6月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经费标准为:①按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每年人均1.8万元测算(乡)镇敬老院的人员经费②按照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每年人均0.05万元测算乡(镇)敬老院的管理经费。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乡(镇)敬老院人员工资为1280元(最低工资标准)×1.5(倍)×12月=23040元/年;另据《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16〕15号),我县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月五保金为740元,管理经费为740元/人×12月×10%(比率)=888元/年。
三、各(乡)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2017年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经费补助款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1002”老年福利科目。
附:2017年乡镇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补助表
大田县财政局 大田县民政局
2018年2月5日
附件:
2017年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经费补助表
单位:人、万元
乡镇
五保集中供养人数
敬老院 工作人员
补助经费(1~6月)(提标前)
补助经费(7~12月)(提标后)
县、乡分担比例7:3
指标下达(县财政)
备注
人员工资
管理经费
人员工资
管理经费
县财政
乡财政
梅山乡
13
2
1.8
0.325
2.304
0.5772
3.50
1.50
3.50
湖美乡
37
4
3.6
0.925
4.608
1.6428
7.54
3.23
7.54
太华镇
12
2
1.8
0.3
2.304
0.5328
3.46
1.48
3.46
奇韬镇
4
1
0.9
0.1
1.152
0.1776
1.63
0.70
1.63
均溪镇
10
1
0.9
0.25
1.152
0.444
1.92
0.82
1.92
9月入住县福利中心
武陵乡
13
2
1.8
0.325
2.304
0.5772
3.50
1.50
3.50
广平镇
9
1
0.9
0.125
1.152
0.3996
1.80
0.77
1.80
1-9月院民5人,10月院民9人、11-12月院民11人
谢洋乡
9
1
0.9
0.225
1.152
0.3996
1.87
0.80
1.87
济阳乡
11
2
0.768
0.1628
0.65
0.28
0.65
11月入住敬老院
上京镇
1
0.025
0.0444
0.05
0.02
0.05
桃源镇
12
2
1.536
0.3552
1.32
0.57
1.32
9月入住敬老院
屏山乡
0
0.00
0.00
0.00
前坪乡
13
2
0.768
0.1924
0.67
0.29
0.67
11月入住敬老院
石牌镇
4
1
0.384
0.0592
0.31
0.13
0.31
11月入住县福利中心
吴山镇
4
1
0.576
0.0888
0.47
0.20
0.47
10月入住敬老院
华兴镇
1
0.0444
0.03
0.01
0.03
7月入住县福利中心
文江乡
6
1
0.576
0.1332
0.50
0.21
0.50
10月入住敬老院
建设镇
0
0.00
0.00
0.00
合计
159
23
12.6
2.6
20.736
5.8312
29.24
12.53
29.2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