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金申请审批程序

日期:2021-10-13 10:04 来源:大田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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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由孤儿本人提出助学金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须重复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含莆田SOS儿童村,下同)收留抚养的孤儿向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孤儿申请助学金,应当提供本人以下材料: 

  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籍证明(申请助学金时所在学期内出具); 

  4.银行卡复印件。 

  (二)受理。社会散居孤儿的助学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孤儿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的助学金申请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三)确认。受理孤儿助学金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完成孤儿身份、户籍、学籍等信息的核实确认。孤儿身份信息应当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实确认;孤儿在国外学校就读的,所就读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jsj.moe.gov.cn/)上可查询到的学校;对无法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确认孤儿信息,确需入户或实地核查时,应不少于2人同行,认真填写《申领助学金孤儿相关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见附件4),并签字确认。 

  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孤儿应当及时纳入“助学工程”;不符合条件的孤儿,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应作出不予纳入“助学工程”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孤儿本人并载明原因。 

  孤儿身份、户籍、学籍等信息核实情况材料纳入“助学工程”档案材料管理。 

  (四)发放。民政部门应及时为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发放助学金。 

  1.发放方式。孤儿助学金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各地民政部门可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方式,按月(1月份837元,2-12月份每月833元)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申请助学金时所提供的银行卡。 

  2.首次发放。入学时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当月开始发放;入学时未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后年满18周岁的次月开始发放。 

  3.毕业季的发放。为保障孤儿顺利完成从毕业到参加工作的过渡,在孤儿完成学业顺利毕业后,继续按原标准予以发放2个月的助学金,并与毕业当月的助学金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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