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递交以下材料:
(1)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及电子版(jpg格式)。
(3)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书(需说明生父母死亡或失踪基本情况,村委会、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4)派出所出具的孤儿本人与其生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监护协议书。
(6)孤儿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打款用)。
(7)孤儿生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生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生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孤儿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生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同时须附上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
生父母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生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孤儿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审批手续。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经相关人员签字,村和乡(镇)盖章后报送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待省民政厅审核通过后退回一份给乡(镇)社会事务办留底。
大田县民政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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