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2023年度低保政策指引
一、以户施保
(一)普通型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748元(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困难家庭;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35904元(年低保标准8976的4倍);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可向常住一方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支出型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748元(低保标准)低于2465元(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250元的70%÷12)扣除因病因残因学刚性费用支出后低于748元(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困难家庭。
1.因病:
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465元(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250元的70%÷12);
②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月人均748元(低保标准);
③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35904元(年低保标准8976元的4倍);
④疾病未痊愈;
⑤含所有疾病。
2.因残:
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465元(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250元的70%÷12);
②扣除康复治疗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③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35904元(年低保标准8976元的4倍);
④仍有后续康复治疗;
⑤含所有残疾类别。
3.因学:
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465元(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250元的70%÷12);
②扣除教育费用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③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35904元(年低保标准8976元的4倍);
④仍在接受教育;
⑤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二、单人入保
(一)支出型(因病因残因学)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2465元~3520元之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250的70%~100%÷12)扣除因病因残因学刚性费用支出后低于748元(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困难家庭,患者(伤者)、残疾人、学生本人可单人入保。
2.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残疾人、学生可单人纳入低保。
(二)重度残疾
1.靠家庭供养;
2.一级、二级或精神、智力三级;
3.没有年龄限制;
4.没有领养老、工伤险;
5.没有收入或收入低于830元(最低工资1660元的50%);
6.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71808元(年低保标准8976元的8倍);
7.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520元(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250元÷12)。
注: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
(三)低保边缘型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8976元~13464元之间(低保标准1~1.5倍);
2.对象: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
3.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53856元(年低保标准8976元的6倍);
4.重病患者原则上指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素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
5.失能失智老年人指老年人在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个生活自理方面进行评估,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理的认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
三、不符合低保情形
(一)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①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及以上的(低保边缘家庭6倍及以上的;重残单人保的8倍及以上的);
②有机动车辆;
③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重病、重残单人纳保的除外);
④经商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外);
⑤转让财产;
⑥自费就读高收费院校;
⑦有劳动能力拒绝就业;
⑧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有下列生活富裕情形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①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560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250元÷12的3倍)以上的。
②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
③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
④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
⑤其他生活富裕情形。
四、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五、要正确把握政策尺度。要落实“边缘从宽”原则,把“应保尽保”放在首位,防止“漏保”、“漏救”情况发生,在审核确认工作中,要根据省家庭经济核对平台反馈的信息,结合入户调查确认结果,不搞“一刀切”。
六、目前我县低保标准为每月748元,年8976元;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3520元,年4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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