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民政局 大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大田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田民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田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积极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的殡葬新风尚,推进殡葬改革。

 

 

                                                                                                       大田县民政局           大田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9日

 


 

大田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政策激励,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塔葬、骨灰楼(堂)长期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

第三条  我县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县殡葬服务中心、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

第四条  我县民政部门应当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安葬服务协议格式和内容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条  我县民政部门负责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制定完善、组织实施、申请审批和业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管理;定点服务单位负责服务提供、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对象范围是:1.具有大田县户籍,遗体在大田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并在定点服务单位采取生态安葬方式的逝者直系亲属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2.非大田县户籍,但在大田县长期居住(提供一年及以上居住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遗体在大田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并在定点服务单位采取生态安葬方式的逝者直系亲属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

第七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标准:

(一)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例。

(二)实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塔葬、骨灰楼(堂)长期存放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例。

第八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葬式标准:

(一)骨灰撒散:在定点服务单位指定的区域将骨灰撒散。

(二)骨灰深埋: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在定点服务单位指定区域将骨灰不装盒(采用可降解材料打包)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1.2m以上),将开挖后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坟头、不立碑,恢复自然原貌,定点服务单位能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重复使用该区域。

(三)树葬:在定点服务单位内的树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骨灰埋在树下的深度为0.5m~1m,每例骨灰占地面积控制在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可设置长宽不超过30cm×25cm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m,树干与树干间距2m~4m,步道宽度1m~2m。

(四)草坪葬:在定点服务单位内的草坪葬区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m~1m,每个墓穴占地面积控制在0.5㎡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草坪原貌,可设置长宽不超过30cm×25cm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m,墓穴间距0.5m~1m,步道宽度0.8m~1.5m。

(五)花坛葬:在定点服务单位内的花坛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m~1m,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花卉种植地原貌,可在花坛上设置铭牌或标识。

(六)壁葬:在定点服务单位修建的生态环保壁葬设施内安葬骨灰。壁葬墙整体厚度为1m以内,壁葬格的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50cm、60cm。

(七)塔葬:在定点服务单位内修建的生态环保塔葬设施内安葬骨灰。骨灰塔占地面积不超过3㎡,塔高一般控制在1.8m以下,塔间距1m~2m,步道宽度1m~2m。

(八)骨灰楼(堂)长期存放:在殡葬服务中心的公益性骨灰堂存放骨灰20年以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其他节地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第九条  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树葬区,且符合分片分区统一种植同一类植物的要求,能够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

(二)有专门的草坪葬区,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

(三)有专门的花坛葬区,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

(四)有专门的壁葬区,且无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豪华壁葬设施;

(五)有专门的塔葬区,且无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豪华塔葬设施;

第十条  申请审核审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逝者骨灰在定点服务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安葬(放)后,需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由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生前意愿的受托人应提供逝者生前出具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大田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见附件)。

(二)审核。受理申请的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对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定点服务单位负责人在《大田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件资料后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经办人,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定点服务单位上报的节地生态安葬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在《大田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逝者生前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需提供一年及以上居住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的关系证明;

(四)墓位证、骨灰寄存证和购买墓位、骨灰寄存格位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骨灰撒散的无需提供);

(五)申请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或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资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审批后及时报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提供的花名册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需求情况,向县财政部门申请下一年度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单位负责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一式两份,原件由定点服务单位留存,复印件交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县民政部门和定点服务单位应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应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号的要求分年度进行归档,归档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服务单位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不得将骨灰分成多份安葬,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定点服务单位在逝者亲属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县民政部门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定点服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及个人,由民政、财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大田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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