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2101-0300-2021-00017 文号 田政办〔2021〕20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4-29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大田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大田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2101-0300-2021-00017
文号 田政办〔2021〕20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4-29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大田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大田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大田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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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田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大田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及管理,促进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本县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碑、散葬烈士墓(包括红军墓)等纪念设施。

  第三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在散葬烈士墓立一块大理石纪念牌,规格约为:高1.4米、宽60厘米、厚度4厘米,书写“xxx烈士之墓”大字,落款“中共xx乡(镇)委员会、xx乡(镇)人民政府立”,背面烈士简介50个字左右。

  第五条经费保障,全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经费20万元/年。

  第六条  散葬烈士墓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保护管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保护管理职责。保护管理单位要将辖区内所有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管理保护体系。强化日常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对辖区内零散烈士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定期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消除问题隐患,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高度重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革命先烈的严肃性、庄重性。要成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督促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

  第九条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的,须经原批准等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做好绿化美化环境,使烈士纪念设施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二条烈士纪念设施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学习党的历史、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生动教材。是对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清明或烈士纪念日要就近到烈士纪念设施开展一次纪念活动,接受传统教育。

  第十三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独特作用。

  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

  第十五条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不定期对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抽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不落实政策措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的部门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田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大田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及管理,促进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本县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碑、散葬烈士墓(包括红军墓)等纪念设施。

  第三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在散葬烈士墓立一块大理石纪念牌,规格约为:高1.4米、宽60厘米、厚度4厘米,书写“xxx烈士之墓”大字,落款“中共xx乡(镇)委员会、xx乡(镇)人民政府立”,背面烈士简介50个字左右。

  第五条经费保障,全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经费20万元/年。

  第六条  散葬烈士墓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保护管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保护管理职责。保护管理单位要将辖区内所有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管理保护体系。强化日常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对辖区内零散烈士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定期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消除问题隐患,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高度重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革命先烈的严肃性、庄重性。要成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督促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

  第九条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的,须经原批准等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做好绿化美化环境,使烈士纪念设施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二条烈士纪念设施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学习党的历史、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生动教材。是对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清明或烈士纪念日要就近到烈士纪念设施开展一次纪念活动,接受传统教育。

  第十三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独特作用。

  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

  第十五条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不定期对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抽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不落实政策措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的部门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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