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101-0200-2021-00023
- 备注/文号: 田政办〔2021〕24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5-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石墨和石墨烯产业生产用电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大田县石墨和石墨烯产业生产用电奖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鼓励落户我县的石墨生产型企业或先进碳材料生产型企业稳产扩产,加快项目招商工作,扶持石墨和先进碳材料产业做优做强,确保我县“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辖区及统计关系均落户在我县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含罗丰工业园),从事生产高纯石墨(固定碳含量 C≥99.90%)、石墨负极材料、等静压石墨、核级石墨的企业(以下简称“高端石墨企业”)或硅碳负极材料、石墨烯、碳纳米管、碳纤维复合材料的企业(以下简称“先进碳材料企业”)。
二、申报对象
1.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我市发改委(物价局)和工信局共同认定执行石墨-石墨烯产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高端石墨企业(以下简称“已入驻企业”)。
2.新入驻的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达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且经我县石墨(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属于从事高端石墨或先进碳材料的企业。
三、奖励期限
奖励期限暂定三年。即:已入驻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新入驻的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计算奖励期限。
四、奖励标准
1.按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单家独立核算的每月实际生产用电量(不含生活用电)给予奖励;
2.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69号)确定的我县县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为基准,生产用电奖励标准为0.13元/千瓦时,每月用电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在奖励政策实施期间,若省发改委确定调整我县县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下调,奖励标准相应调减同等金额(即:0.13元/千瓦时-下调的金额),若省发改委确定调整我县县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上调,奖励标准保持不变(即:0.13元/千瓦时);
4.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所争取的电价优惠不予扣除。
五、申报流程
1.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每季度次月向县工信局提供上季度每月生产用电量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上季度的生产用电奖励金额,由国网大田县供电公司核实申报企业生产用电量,再由县工信局复核后报县财政局予以核拨。
2.新入驻的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首次申报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高端石墨、石墨烯、碳纳米管和碳纤维复合材料等先进材料产品的检测报告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六、附则
1.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石墨和石墨烯产业用电价格政策重大变化,由县工信局对本办法的实施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按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
2.新入驻企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由县发改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
3.本办法由大田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大田县高端石墨或先进碳材料生产用电奖励申请表
附件
大田县高端石墨或先进碳材料企业
生产用电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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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 名称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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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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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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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生产实际用电量和申报奖励金额(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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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大田供电公司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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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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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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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管 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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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主要 领导审批 |
填表说明:本表由申请企业据实填报后提交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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